器材借用規則

director's 的頭像

銘傳大學公共事務學系學會器材借用辦法

中華民國 102 年 5 月 17 日會員大會通過

第一條     

銘傳大學公共事務學系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明確管理會內器材使用之概況,,特別訂定「銘傳大學公共事務學系學會器材借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有關本會器材借用之事項,由本會器材長(以下稱器材長)辦理之。器材長因故無法辦理時由本會幹部代行之。

第三條     

器材組設組長一人,組員若干人,組長由當屆本會會長委任之,其餘組員由器材組組長自行任命。

第四條     

器材組職權如下:

一、外借之器材公告。

二、設備與器材維修。

三、設備與器材之管理。

四、設備與器材維修程序執行。

五、設備與器材報廢程序執行。

六、設備與器材借用程序執行。

七、其他交辦事項。

第五條     

本辦法之解釋由器材組為之。若有紛爭應由本會器材長作最終解釋。

第六條     

器材組組長應於下列時間內發出公告:

一、可外借器材與設備公告:應於當學期初本會開會之時,公布當學期可外借之器材與設備

二、器材與設備借用辦法公告:應於當學期初本會開會之時,公布當學期會內器材與設備借用辦法。

三、可外借器材與設備名單在應公布於本會官方網站或相關平台或是詢問器材長。(器材清單請參閱歷屆器材組組器材名錄表)

四、器材組更改可外借設備與器材時,應於五日內發出公告。

第七條     

器材組有更改可外借設備與器材之權利,並應報器材長備查。

 

 

 

第八條     

借用器材與設備,應先詳細閱讀借用辦法以及填寫器材借用單,如借用人不願填借用表單,本會可拒絕借用且不得異議。

第九條     

借用人應為本會之會員,若曾有借用器材不歸還與損壞器材與設備,並不賠償之會員本會得不再借用其器材或設備。

第十條     

設備與器材借用人,應至本會辦公室或是向器材長索取表單填寫下列各款表件:

一、器材與設備借用單,表格格式由器材組組長制訂之。

第十一條        

設備器材借用後,經發現借用者資格不符第九點規定者,應由器材組追回外借之器材與設備,且不得異議。

第十二條        

經申請登記為借用人後,借用期限為兩週(不含例假日),若歸還時間截止後未歸還器材或造成器材損壞者應依價賠償或立即歸還器材。本會得暫停該借用人之借用權。

第十三條        

本會成員不得私自外借器材與設備。

第十四條        

借用時,本會成員應依照相關規定協助完成借用手續,並簽名已追朔責任歸屬。

第十五條        

歸還時,本會成員應依照相關規定協助完成歸還手續,並簽名已追朔責任歸屬。

第十六條        

借用單應為器材組製作,借用單應載明借用人之姓名、系級、所屬單位、連絡電話、借用日期、歸還日期、借用器材、經手人等事項。

第十七條        

借用人應持本人學生證(或可證明個人身分之文件)借用,並於借用單上簽名。借用人假若拒絕,本會得拒絕借用。

第十八條        

本辦法經會員大會通過,陳指導老師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Chinese, Traditio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