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務部組織章程施行細則

銘傳大學(桃園校區)學生會總務部組織章程施行細則

102年07月20日經第十三屆學生會臨時會議通過

103年08月11日經第十四屆學生會臨時會議通過

104年08月15日經第十五屆學生會臨時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落實學生會設備保養、維修及管理之完善,特依據銘傳大學「學生會組織章程」第十條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學生會(以下稱本會)下設總務部(以下簡稱本部)應置部長一名,綜理部務,輔佐學生會會長,由學生會會長任命,任期為一年,領導及處理本部職務,並監督所屬部員。

第三條          本部得設副部長一名,襄助部長處理部務,由學生會會長任命之。總務部副部長應輔佐總務部部長處理部務,部長不克行使職權時,由副部長代行職權。

第四條          總務部設立設備組及內務組,皆得至組長、副組長各一名、組員若干名,若無組長、副組長,則由總務部部長擔任管理之,副部長輔助部長運行。

第五條      設備組與內務組兩組組長、副組長,應由總務部部長提名,學生會會長同意任命之;組員應由組長任命之,並報請部長備查。

     第六條      總務部全體部員,應為銘傳大學(桃園校區)之在籍學生。

第七條          總務部之設備組,統籌本會器材設備管理、借用、保管、報廢、維修、請購之業務;而內務組,統籌人員值班、勞動服務及環境之管理。

     第八條      根據第七條設備組應製作財產清冊,以供備查及管理。

第九條          總務部設備組職權如下:

一、外借之器材公告。

二、設備與器材借用程序執行。

三、設備與器材之管理。

四、設備與器材維修及報廢程序執行。

五、設備與器材之請購。

六、其他交辦事項。

前項所述應另訂辦法規定之。

第十條          總務部內務組職權如下:

        一、值班人員安排及調動。

二、勞動服務之人員管理。

三、監督環境之維護,與會內擺設規劃。

四、其他交辦事項。

前項所述應另訂辦法規定之。

第十一條        本細則之解釋,由總務部為之。若部門間相互紛爭,應由本會常務副會長居中調解。若情節重大者,應由本會會長,作最終解釋裁決。

第十二條    部門間內有紛爭,應由總務部部長居中調解。若情節重大者,應由本會常務副會長,作最終解釋裁決,並報請本會會長備查。

第十三條    總務部之當屆幹部卸任後,當屆部長及副部長,須派出一位成員為下屆總務部之當然顧問。

第十四條    本細則應經本會部務會議通過,學生會會長核定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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