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資源部組織章程施行細則

 

銘傳大學(桃園校區)學生會人力資源部
組織章程施行細則

102年07月20日經第十三屆學生會臨時會議通過

103年08月11日經第十四屆學生會臨時會議通過

104年08月15日經第十五屆學生會臨時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落實學生會人力資源管理之完善,特依據銘傳大學「學生會組織章程」第十條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學生會(以下稱本會)下設人力資源部(以下稱本部)應設置部長一名,綜理部務,輔佐學生會會長,由學生會會長任命,任期為一年,領導及處理本部職務,並監督所屬部員。

第三條      本部得設副部長一名,襄助部長處理部務,由學生會會長任命之。人資部副部長應輔佐人資部部長處理部務,部長不克行使職權時,由副部長代行職權。

第四條          人資部全體部員,應為銘傳大學(桃園校區)之在籍學生。

     第五條      人資部職權如下:

一、辦理學生會招生面試。

二、新進成員輔導協助。

三、會內成員情感凝聚。

四、辦理會內凝聚活動。

五、培訓司儀人選。

六、統整當學年度課程教材。

七、規劃會內成員未來分部。

八、控管會內成員入會及退會。

九、辦理學生會交接儀式。

前項所述應另訂辦法規定之。

第六條          本細則之解釋,由人資部為之。若部門間相互紛爭,應由本會常務副會長居中調解。若情節重大者,應由本會會長,作最終解釋裁決。

第七條      人力資源部之當屆幹部卸任後,當屆部長及副部長,須派出一位成員為下屆人力資源部之當然顧問。

第八條      本章程應經本會部務會議通過,學生會會長核定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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