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會器材借用辦法

銘傳大學(桃園校區)學生會器材借用辦法

101年08月03日經第十二屆學生自治會臨時會議通過

102年07月20日經第十三屆學生會臨時會議通過

103年08月11日訂十四屆學生會臨時會通過

第一條      本要點依據「學生社團器材申請與管理辦法」第九條補充定之。

第二條      學生會(以下稱本會)器材借用,由總務部設置設備組(以下稱本組)辦理之。

第三條      設備組組長由總務部部長擔任,副部長為輔助,組員若干人,組員由總務部部長自行任命。

第四條      本辦法之解釋,由設備組為之。若有紛爭,應由本會總務部部長,做最終解釋。

第五條      設備組應於下列時間內發出公告:

一、可外借器材與設備公告:應於當學期初社團負責人大會時,公布當學期可外借之器材與設備。

二、器材與設備借用辦法公告:應於當學期初社團負責人大會時,公布當學期會內器材與設備借用辦法。

三、可外借器材與設備名單在應公布於本會官方網站或相關平台。

四、設備組更改可外借之設備與器材,但應於五日內發出公告。

上述內容詳見附件。

第六條      設備組擁有更改可外借設備與器材之權利,並應請總務部備查。

第七條          借用器材與設備,應攜帶借用人證件,並抵押,如借用人不願出示與抵押,本會可拒絕借用,且不得異議。

第八條          應具備本會會員之身份,並具備有系會幹部資格或社團幹部資格,均可借用設備與器材。

前項所述,曾有借用不歸還、延遲歸還嚴重與損壞器材與設備,並不賠償之學生,本會應列為不外借器材與設備之學生。

第九條      設備與器材借用人,應至本會辦公室填寫下列各款表件:

一、器材與設備借用單,表格格式由設備組制訂之。

第十條      設備器材借用後,經發現借用者資格不符第九條規定者,應由設備組追回外借之器材與設備,且不得異議。

第十一條        經申請登記為借用人後,借用期限為兩周(遇國定假日應順延一日),若歸還時間截止後未歸還器材者應依價賠償或立即歸還器材。情節重大者,本會得暫停該借用人之單位借用權,為期不得超過180天。

第十二條    本會成員不得私自外借器材與設備,情節重大者,得送學生評議委員會裁決。

第十三條    借用時,本會成員應依照相關規定協助完成借用手續,並簽名已追朔責任歸屬。

第十四條    歸還時,本會成員應依照相關規定協助完成歸還手續,並簽名已追朔責任歸屬。

第十五條    借用單應為設備組印製,借用單應刊明借用人之姓名、系級、所屬單位、連絡電話、借用日期、歸還日期、借用器材等事項。

第十六條    借用人應持本人學生證(或可證明個人身分之文件,並應由本會判定)借用,並於借用單上簽名。借用人假若拒絕,本會應拒絕借用。

第十七條    歸還期限,如遇有天災、國定假日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致不能歸還時,得順延一天。

第十八條    本要點經學生會部務會議通過,學生會會長核定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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