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會器材維修報廢辦法

銘傳大學(桃園校區)學生會器材維修報廢辦法

101年08月03日經第十二屆學生自治會臨時會議通過

102年07月20日經第十三屆學生會臨時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落實器材管理,推動學生自治事務推動順利,使資源有效利用,特依據「銘傳大學(桃園校區)學生會總務部組織章程施行細則」第七條制訂此辦法。

第二條          學生會(以下稱本會)器材維修與報廢,總務部特設置設備組(以下稱本組)辦理之。

第三條          本辦法之解釋,由本組為之。若有紛爭,應由本會總務部,作最終解釋。

第四條          申請維修情形:

一、器材具經濟價值但無法正常使用。

二、維修金額不得高出購入價錢1/2,且維修金額與評估效益需合理化。

三、合理維修金額判定須經專業廠商,或會長與指導老師。

第五條      申請報廢情形:

一、設備未達應使用年限,且確實無法維修。

二、不可抗力之因素(如天災),且確實無法維修。

三、設備已超過使用年限,且確實無法維修。

第六條      申請維修非耗材原則:

一、以恆久性產品為主,應為非耗材性之器材。

二、依部門之急迫性為請購順序。

三、若為部門間通用性較高之備品優先維修。

第七條      器材申請維修:

一、先至本組填寫”銘傳大學學生會維修單”,登記表格由本組製訂之。

二、應由本組評估維修是否維修,判定基準依照第四點設備維修規則。

三、如何判定須向學校申報維修,則由本組向社團指導老師提出設備維修。

四、如經申報後無法維修,則進入報廢程序,否則應與財務部共同決議是否維修。

五、如決議應維修則送至會長請示;決議不修則採取報廢程序。

六、會長請示核准則維修;不核准則退回財務部,重議。

第八條      報廢程序:

一、本組依照第五點進行報廢判定。

二、如超過使用年限則向財務部申請報廢,如未超過使用年限,則  退回原部門自行保管。

三、財務部核准報廢後向會長請示。

四、會長核准後轉至總務部,再由總務部向指導老師申請報廢;不核准後退回財務部重議。

五、經學校同意後報廢。

第九條          本辦法應經本會部務會議通過,學生會會長核定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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