銘傳大學(桃園校區)學生會器材維修報廢辦法
101年08月03日經第十二屆學生自治會臨時會議通過
102年07月20日經第十三屆學生會臨時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落實器材管理,推動學生自治事務推動順利,使資源有效利用,特依據「銘傳大學(桃園校區)學生會總務部組織章程施行細則」第七條制訂此辦法。
第二條 學生會(以下稱本會)器材維修與報廢,總務部特設置設備組(以下稱本組)辦理之。
第三條 本辦法之解釋,由本組為之。若有紛爭,應由本會總務部,作最終解釋。
第四條 申請維修情形:
一、器材具經濟價值但無法正常使用。
二、維修金額不得高出購入價錢1/2,且維修金額與評估效益需合理化。
三、合理維修金額判定須經專業廠商,或會長與指導老師。
第五條 申請報廢情形:
一、設備未達應使用年限,且確實無法維修。
二、不可抗力之因素(如天災),且確實無法維修。
三、設備已超過使用年限,且確實無法維修。
第六條 申請維修非耗材原則:
一、以恆久性產品為主,應為非耗材性之器材。
二、依部門之急迫性為請購順序。
三、若為部門間通用性較高之備品優先維修。
第七條 器材申請維修:
一、先至本組填寫”銘傳大學學生會維修單”,登記表格由本組製訂之。
二、應由本組評估維修是否維修,判定基準依照第四點設備維修規則。
三、如何判定須向學校申報維修,則由本組向社團指導老師提出設備維修。
四、如經申報後無法維修,則進入報廢程序,否則應與財務部共同決議是否維修。
五、如決議應維修則送至會長請示;決議不修則採取報廢程序。
六、會長請示核准則維修;不核准則退回財務部,重議。
第八條 報廢程序:
一、本組依照第五點進行報廢判定。
二、如超過使用年限則向財務部申請報廢,如未超過使用年限,則 退回原部門自行保管。
三、財務部核准報廢後向會長請示。
四、會長核准後轉至總務部,再由總務部向指導老師申請報廢;不核准後退回財務部重議。
五、經學校同意後報廢。
第九條 本辦法應經本會部務會議通過,學生會會長核定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