銘傳大學(桃園校區)學生會器材請購辦法
101年08月03日經第十二屆學生自治會臨時會議通過
102年07月20日經第十三屆學生會臨時會議通過
103年08月11日訂十四屆學生會臨時會通過
第一點 為落實經費管理,推動學生自治事務推動順利,使資源有效利用,特依據「銘傳大學(桃園校區)學生會總務部組織章程施行細則」第七條制訂此辦法。
第二點 學生會(以下稱本會)器材申請與購置,總務部特設置設備組(以下稱本組)辦理之。
第三點 本辦法之解釋,由本組為之。若有紛爭,應由本會總務部,作最終解釋。
第四點 申請購置非耗材時間為當學期三次,分別為,第一、二周,第七、八周,第十七、十八周。
第五點 申請購置耗材時間為當一整學期。
第六點 申請購置非耗材,需與財務部審核,審核通過即可購買,審核不通過即被退回。
第七點 申請購置非耗材原則:
一、以恆久性產品為主,應為非耗材性之器材。
二、依部門之急迫性為請購順序。
三、若為部門間通用性較高之備品優先採購。
第八點 申請購置耗材,需與財務部審核,審核通過即可購買,審核不通過即被退回。
第九點 申請購置耗材原則:
一、原耗材使用完畢。
二、依部門之急迫性為請購順序。
三、若為部門間通用性較高之備品優先採購
第十點 非耗材申請購置流程:
一、應由設備組判定是否通過第一階段申請。
二、本組通過後,應送至財務部核定第二階段結果,未通過則退回原部門重申請。
三、財務部判定通過後,應判定同一項目金額是否超過一千元,有則送至會長核示,若無應送請常務副會長核示。
四、申請購置流程不須經由常務副會長核示通過,直接送至財務部購買
五、會長核示通過,則送請財務部購買;會長核示未通過,則退回財務部重議。
第十一點 耗材請購流程:
一、應由本組判定是否通過第一階段申請。
二、設備組通過後,應送至財務部核定第二階段結果,未通過則退回原部門重申請。
三、財務部判定通過後,應判定同一項目金額是否超過一千元,有則送至會長核示,若無應送請常務副會長核示。
四、常務副會長核示通過,則送請財務部購買;常務副會長核示未通過,則退回財務部重議。
五、會長核示通過,則送請財務部購買;會長核示未通過,則退回財務部重議。
第十二點 本辦法應經本會部務會議通過,學生會會長核定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