銘傳大學(桃園校區)學生會經費補助申請辦法
102年07月20日經第十三屆學生會臨時會議通過
103年08月11日經第十四屆學生會臨時會議通過
104年08月15日經第十五屆學生會臨時會議通過
第一條 依照銘傳大學(以下稱為本校)「學生會組織章程」第十五條之規定,特例此辦法補充說明學生會(以下稱本會)經費補助申請辦法。
第二條 經費補助申請程序,應由本會財務部辦理之。
第三條 經費補助申請程序:
一、預算編列公告:財務部應於當學期末公告預算編列大會之日程,應以每一學期為單位,製作預算表單,統一申請次一學期之經費補助。
二、經費編列申請:於學生議會公告一審、二審、三審之申請截止日前,預留七日工作時間,招開預算編列大會,提請預算申請者,應主動提交經費申請表、活動企劃書,每單項活動應包含一份活動企劃書及經費申請表。
三、活動預算提撥:應於法定預算確認後,向財務部申請活動預算提撥審核。
四、經費報核:活動完結後,應於十日內,應提出經費使用單據證明,附成果報告書,辦理核銷手續。
五、結算公告:應定期公告前一月份經費使用概況。
第四條 專案活動預算編列,財務部應會同活動部一同進行預算審定。
第五條 活動部應提交當學期活動計畫書予以財務部備查。
第六條 專案活動預算應於預算編列大會核定後,送請學生會會長核定,若未核定通過,應退回財務部再議後,再次送請核定。
第七條 會務發展經費(或簡稱行政經費),應由財務部會同相關部會首長一同編列,並應提交部務發展計畫於財務部備查。會務發展經費應以會務整體發展為首要編列經費,其次為各部務發展。
第八條 會務發展經費應送請學生會長核示後送審;若未核定通過,應退回財務部再議後,再次送審。
第九條 特殊預算經費應附上預算規劃書、執行企劃書,送請財務部審核,並應送請學生會長核示後送審;若未核定通過,應退回財務部再議後,再次送審。
第十條 預算編列項目、內容、標準應根據本校「學生社團經費補助申請辦法」之規定為之,若不足之項目,應由財務部補充說明之。
第十一條 本辦法應經本會部務會議通過,學生會會長核定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