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書處組織章程施行細則

銘傳大學(桃園校區)學生會秘書處組織章程施行細則

102年07月20日經第十三屆學生會臨時會議通過

103年08月11日經第十四屆學生會臨時會議通過

104年08月15日經第十五屆學生會臨時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細則依銘傳大學「學生會組織章程」第十條規定, 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學生會(以下稱本會)下設秘書處(以下簡稱本處)應設置處長一名,綜理部務,輔佐學生會會長,由學生會會長任命,任期為一年,領導及處理本處職務,並監督所屬部員。

第三條      秘書處得設副處長一名,襄助處長處理部務,由學生會會長任命之。秘書處副處長應輔佐秘書處處長處理部務,處長不克行使職權時,由副處長代行職權。

第四條          秘書處全體部員,應於銘傳大學(桃園校區)之在籍學生。

第五條      本處得召開會內例行會議,以本處處長擔任司儀,副處長擔任會議紀錄,若其中一人因故無法出席該會議時,由另一人兼顧司儀與會議紀錄一職,若秘書長與副秘書長皆因故未能出席會議,則由學生會現任幹部任一名作為代理。司儀應維持會議秩序並掌控所有流程及進度。

 第六條      秘書處職權如下:

一、 負責學生會例行會議之會議紀錄、流程掌控及統計出席人數,並妥善記錄會議內容並建立該檔案。

二、 負責調查會內成員之基本資料並建檔。

三、 負責學生會各式簽到表、會議管制表、會議記錄格式、回饋量表/本,等各式表單製作。

四、 負責會內活動及部門檔本之製作規範與檔案格式。

五、 負責保管學生會各部門印章及各式印章。

六、 發放及管理網路簡訊系統。

七、 其它交辦事項。

 

第七條          本細則之解釋,由秘書處為之。若部門間相互紛爭,應由本會常務副會長居中調解。若情節重大者,應由本會會長,作最終解釋裁決。

第八條      秘書處之當屆幹部卸任後,當屆處長及副處長,須派出一位成員為下屆秘書處之當然顧問。

第九條          本細則應經本部務會議通過,學生會會長核定實施,修正時亦同。

Chinese, Traditio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