銘傳大學(桃園校區)學生會活動部組織章程施行細則
102年07月20日經第十三屆學生會臨時會議通過
103年08月11日經第十四屆學生會臨時會議通過
104年08月15日經第十五屆學生會臨時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推廣學生會各項活動順暢,與落實服務學習精神,凝聚學生會會內氣氛,故特依據銘傳大學「學生會組織章程」第十條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學生會(以下簡稱本會)下設活動部應置部長一名總理部務,輔佐學生會會長,由學生會會長任命。
第三條 活動部得設副部長一名,襄助部長處理部務,由學生會會長任命之。
第四條 活動部下設服務學習組的組長、副組長一名,組員若干名,下設專案總召數名,部長、副部長應有直接管轄權。
第五條 服務學習組組長、副組長應由部長提名,學生會會長同意任命之;組員應由組長任命之,並報請部長備查。
第六條 專案總召應於本會部務會議中,公開發包、分配,專案總召身分不應受本會其他身分影響,應受活動部管轄,為臨時特殊職稱,應報請學生會會長備查。
第七條 活動部全體成員,應為銘傳大學(桃園校區)之在籍學生。
第八條 活動部服務學習組織權如下:
一、安排與執行當學期服務學習計畫。
二、統籌本會服務學習人數。
三、協助會內申請服務學習認證。
四、監督、檢查服務學習活動執行進度與成果。
五、收集、整理、統計會內成員之服務時數。
六、反思回饋之事宜。
七、捐帳、募款、義工之事宜。
八、其他交辦事項。
第九條 活動部專案活動組職權如下:
一、申請專案活動經費與場地單項。
二、撰寫活動企劃書。
三、召集專案活動執行小組。
四、提報專案活動預算予財務部。
五、監督、檢查各組活動執行進度與成果。
六、收集、整理各組活動成果。
七、撰寫活動成果報告書、製作該專案活動檔本。
八、其他交辦事項。
前項所述應另訂辦法規定之。
第十條 本細則之解釋,為活動部為之。若部門間相互紛爭,應由本會常務副會長居中調解,若情節重大者,應由本會會長做最終解釋裁決。
第十一條 若各組內及專業總召有紛爭,應由活動部部長居中調解。若情節重大者,應由本會常務副會長,做最終解釋裁決,並報請本會會長備查。
第十二條 活動部之當屆幹部卸任後,當屆部長及副部長,須派出一位成員為下屆活動部之當然顧問。
第十三條 本細則應經本會部務會議通過,學生會會長核定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