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部組織章程施行細則

銘傳大學(桃園校區)學生會財務部

組織章程施行細則

102年07月20日經第十三屆學生會臨時會議通過

103年08月11日經第十四屆學生會臨時會議通過

104年08月15日經第十五屆學生會臨時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落實財務管理透明化、制度化、明確化,特依據銘傳大學「學生會組織章程」第十條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學生會(以下簡稱本會)下設財務部(以下稱為本部)應設置部長一名,綜理部務,輔佐學生會會長,由學生會會長任命。

第三條          本部得設副部長一名,襄助部長處理部務,由學生會會長任命之。財務部副部長應輔佐財務部部長處理部務,部長不克行使職權時,由副部長代行職權。

第四條          本部下設出納組得置組長、副組長各一名、組員若干名;下設會計組得置組長、副組長各一名、組員若干名。

第五條          出納組與會計組兩組組長、副組長,應由部長提名,學生會會長同意任命之。

第六條          本部下設出納組,統籌規劃經費支出、協助設備管理之業務;下設會計組,統籌本會經費預算、決算、結算及學生會費控管之業務。

     第七條      本部全體部員,應為銘傳大學(桃園校區)之在籍學生。

     第八條      本部出納組職權如下:

一、支出款項,簽收簿管理。

二、保管櫃存現金。

三、協助會內財產編列

四、器材採買、報廢、維修。

五、財務檔案格式編列。

六、其他交辦事項。

前項所述應另訂辦法規定之。

  第九條      本部會計組職權如下:

一、本會整體經費預決算控管核銷。

二、編列本會活動預算及稽核。

三、學生會費稽核與控管。

四、各項經費結算表。

五、會員名單編列。

六、行政經費管理與編列。

七、其他交辦事項。

前項所述應另訂辦法規定之。

第十條          本細則之解釋,由本部為之。若部門間相互紛爭,應由常務副會長居中調解。若情節重大者,應由學生會會長,作最終解釋裁決。

第十一條    若各組內有紛爭,應由財務部部長居中調解。若情節重大者,應由常務副會長,作最終解釋裁決,並報請學生會長備查。

第十二條    財務部之當屆幹部卸任後,當屆部長及副部長,須派出一位成員為下屆財務部之當然顧問。

   第十三條    本細則應經本會部務會議通過,學生會會長核定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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