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權益部組織章程施行細則

 

銘傳大學(桃園校區)學生會學生權益部
組織章程施行細則

101年08月03日經第十二屆學生自治會臨時會議通過

102年07月20日經第十三屆學生會臨時會議通過

103年08月11日經第十四屆學生會臨時會議通過

104年08月15日經第十五屆學生會臨時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推展與落實學生自治,並使學生權益更加完善,故依據銘傳大學「學生會組織章程」第十條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學生會(以下稱本會)下設學生權益部(以下稱為學權部)應置部長一名,綜理部務,輔佐學生會會長,由學生會會長任命。

第三條          學權部得設副部長一名,襄助部長處理部務,由學生會會長任命之。學權部副部長應輔佐學權部部長處理部務,部長不克行使職權時,由副部長代行職權。

第四條      學權部下設選舉事務組,負責協助辦理學生會會長選舉;下設申訴調查組,統籌學生申訴之業務與針對校園議題進行調查及追蹤;下設學權外務組,推廣與宣傳學生權益。

第五條          學權部下設選舉事務組得置組長、副組長各一名,組員若干名;下設學權外務組得置組長、副組長各一名、組員若干名;下設申訴調查組得置組長、副組長各一名、組員若干名。

第六條          選舉事務組組長、副組長,應為學權部當屆成員,並由學生會會長同意任命之;組員應由組長任命之,其選舉事務組組長、副組長應為選舉委員會之當然成員,並不得參選學生自治選舉。

第七條      申訴調查組與學權外務組兩組組長、副組長,應由部長提名,學生會會長同意任命之;組員應由組長任命之,並報請部長備查。

第八條      學權部全體部員,應為銘傳大學(桃園校區)之在籍學生。

第九條      學權部選舉事務組職權如下:

一、協助辦理銘傳大學學生選舉委員會之選舉事項。

二、學生會會長選舉之宣傳及宣導。

三、其他交辦事項。

前項所述應另訂辦法規定之。

第十條      學權部學生申訴調查組職權如下:

一、受理學生申訴會務申訴案。

二、受理學生申訴校務申訴案。

三、受理學生申訴校外申訴案。

四、受理學生申訴會務建議案。

五、受理學生申訴校務建議案。

六、針對校園議題進行調查與追蹤。

七、其他交辦事項。

前項所述應另訂辦法規定之。

第十一條    學權部學權外務組職權如下:

一、推展學生自治教育之事宜。

二、宣傳學生權益之重要性。

三、落實公共議題之參與。

四、其他交辦事項。

                                第十二條    本細則之解釋,由學權部為之。若部門間相互紛爭,應由本會常務副會長居中調解。若情節重大者,應由本會會長,作最終解釋裁決。

                                第十三條    若各組有紛爭,應由本會常務副會長居中調解。若情節重大者,應由本會會長,作最終解釋裁決。

                                第十四條    學權部之當屆幹部卸任後,當屆部長及副部長,須派出一位成員為下屆學權部之當然顧問。

                                第十五條    本細則應經本會部務會議通過,學生會會長核定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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