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本校“學生社團組織及活動輔導辦法” 規定辦理
第二條 本會定名為“桃園銘傳轉學生聯誼會”簡稱“桃銘轉聯會”
第三條 本會成立宗旨在於促成北區各大專院校轉學生社團活動、聯誼之進行,並促進轉學泩之間之交流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桃園縣龜山鄉德明路5號 私立銘傳大學桃園校區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凡各校轉學生社團之幹部 均可為本會會員
凡對本會具有興趣及熱枕者均可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 凡本會會員 得享有以下權益:
1. 得參加本會所辦之活動
2. 得享有本會所提供之所有設施及各項活動之福利
3. 會員有行使選舉 被選舉 提議 罷免等權力
4. 會員可對本會提出建議 且可申請本會能力所及之各種協助
第七條 會員之義務
1. 按照相關規定繳納會費
2. 遵守章程所定之相關事宜
3. 遵守本會決議之事項
第八條 未按照相關規定繳交會費者 視同放棄會員資格 不得享有會員權利及本會所辦之活動
第九條 本會以全體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
第十條 會員大會以不定期召集之
第十一條 如經會長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連署簽名 得招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 須經出席者二分之一同意得執行
第三章 組織
第十三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 視會務狀況設副會長一人 以及總務組、公關組、 活動組、文書組、宣傳組、攝影組、器材組與機動組任期一年
第十四條
本會正副會長及各幹部 須經下列條件者充任之
1. 前一學期操性七十分以上者 會長須達七十五分以上
2. 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六十五分以上者 會長須達七十分
3. 未受校規記過處分者
第十五條
次屆正副會長及各幹部之產生於學年結束前之會員大會中 須經由全體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並經由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當選之
第十六條
正、副會長及幹部之執掌如下
一、 會長
1. 總理會務 對外並代表本會 任期為一學年 且不得連任 在任內 不得兼任其他社團之主要負責人
2. 轉達學校一切規定事項
3. 召開會議
4. 督導其他幹部執行各項服務工作
5. 參加學校內外指定會議
6. 反應本會特殊問題及建議事項
二、 副會長
1. 襄理會長處理其職責內一切工作
2. 會長缺席或因故不能執行任務時代理之
3. 必要時得協助其他幹部推行其份內工作
三、 總務組
1. 負責本會經費收支及管理運用
2. 負責每月結算表
四、 文書宣傳組
1. 負責會上文書會議資料之製作管理
2. 負責本會各項宣傳、美工等事宜
五、 活動組
1. 策劃並執行會上有關聯誼性質之各項活動
2. 鼓勵全體會員踴躍參加各項活動
六、公關組
1. 負責社團活動的贊助經費
2. 負責校外社團內外部之形象
七、攝影組
1. 協助文宣組之活動照片及整理
八、器材組
1. 負責會上器材租借及物品購買工作
九、機動組
1. 協助各組之工作
第十七條 得依實施需要 可不定期召開幹部會議
第四章 經費
第十八條 本會會費由全體會員負擔 每一學期繳納一次 金額由大會決定之
第十九條 如遇有特殊事故需款時 由大會決議 經請學校核准後籌募之
第五章 會議之召開
第二十條 本會會議於每學期初 期末各召開會議一次
第二十一條 會議任務
1.選舉會長 副會長及各幹部代表
2.聽取各項事宜
3.決定各項事宜
4.查看組織運作
5.依各項臨時事宜做權變
6.修改組織章程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會應聘請本校教職員一名為指導老師
第二十三條 本會章程經大會通過並報請課指組轉呈學校後核准發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