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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
銘傳大學信望愛組織章程
民國八十九年信望愛社全體幹部暨社長公佈三十條文
民國九十八年修正公佈第九條、第十二條
民國一百年五月二十九日修正公佈三十八條條文
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第十四條條文暨新增二十一條之一條
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十日修正公佈第十七條第四項後段
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第二十八條暨新增第二十一條之二條
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六日修正公布第三十二條條文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社團之全名為銘傳信望愛社。
第2條 信望愛社以聖經為準則,並以基督耶穌作為 我們學習的目標。
第3條 我們信上帝,全能的父,創造天地的主。
第4條 我們以服務銘傳大學之師生為主。
第5條 從探討生命的起源,到實際的在生活中體驗生命的奧妙與真理,幫助同學們活出生命的色彩。在聚會時,除了耶和華你的神,不可敬拜別的神。
第二章 組織與職權
第6條 凡銘傳大學之學生,均得登記參加本社社員。
第7條 幹部會議由主席、副主席、社長、副社長、行政部及關懷部組成。
第8條 幹部會議與指導老師組成決策單位。
第9條 主席職責:
一、 為團契守望禱告。
二、 每週個案約談。
三、 門徒帶領。
四、 社團參與:禱告會、聚會、輔導會、同工會、退休會。
五、 主輔導負責招開輔導會凝聚彼此,討論所帶領的人,以便了解同工情形,配合各輔導不同的恩賜及對社團各方面之看見,同心禱告,彼此搭配。
六、 以小組查經、講台、速讀、屬靈書籍、靈修建立、做見證、營會、造就班及特別聚會來推動教導。
七、 維持社團運作,督促各組事工,對外聯繫,特殊聚會策劃安排招開同工。
第10條 副主席職責:
一、 主席因故不能處理,代理主席執行各項職務。
二、 助主席處理各項事務。
三、 協助安排各項活動。
四、如幹部人選不足,可忽略此幹部職位,優先遴選其他職位。
第11條 行政部為社團執行單位,由社長負責。
第12條 行政部包括文宣、財務、招待、副社等部門。
第13條 關懷部由關懷總負責及關懷同工、靈修同工組成。將全體社員分為若干關懷小組,協助社員解決有關生活、課業,以及研習聖經等疑難問題。
第14條 社長由原任社長招集社長改選委員會,由指導老師及社長、核心同工提出新任社長人選,得票高者擔任社長。
第15條 社長職責:
一、 代表團契出席學校幹部會議,並與其他社團協調場地。
二、 每學期初向學校提出活動經費預算申請,及繳交聚會內容手冊。
三、 按時向學校提出活動計畫,如:上公文、寫企畫書及核銷等。
四、 規劃籌備下學期期末社團評鑑。
五、 成為團契對校方的代表(連絡人)。
六、 定時將學校公布資訊回報給團契,並在同工會報告。
七、 與其他社團保持平行友好關係。
八、 負責至課指組蓋海報章。
九、 每學期期末負責寫卡片給課指組(做公關)。
十、 主席缺位時,對外代表主席。
十一、 每週定期到課指組簽到。
第16條 財務職責:
一、 為團契經費守望,鼓勵契友操練金錢奉獻。
二、 定期在大聚會報告經費運用情況及需要,具體提出推動奉獻目標。
三、 團契聚會收取奉獻,並帶領奉獻禱告。
四、 保管團契經費,向同工說明申請公款之規則,並核發款項。
五、 關心契友經濟狀況,必要時推動團契奉獻及營會申請補助(可向畢契申請)
六、 每週及期末時建立團契經費收支表(參考社團評鑑檔本)。
七、 準備大聚會講員謝卡及講員費(請講員簽名,收據存檔)。
第17條 副社長職責:
一、 整理聚會教室之桌椅、開電腦及單槍設備。
二、 監督聚會後之場復工作。
三、 協助司琴或主領者般電子琴、吉他、歌本及聖經。
四、 維持社辦之整潔、保管及清點社產。
五、 安排每學期社辦清掃人員。
六、 為團契採買物品。
第18條 文書職責:
一、 團契檔案(文件)之蒐集、整理。
二、 繪製大聚會或特別活動文宣品。
三、 設計團契迎新DM及海報。
四、 團契聚會、活動,檔案紀錄及拍照存檔(請參考社團評鑑檔本)。
五、 蒐集契友基本資料、製作「團契通訊錄」。
六、 每週發行「葡萄園」,蒐集契友、團契消息及代禱事項。
七、 開同工會時擔任會議紀錄,並將之e-mail給與會人員集核心契友。
八、 製作團契「大聚會內容表」及「禱告會內容表」,並發給契友。
第19條 靈修職責:
一、 策劃大聚會(內容、方式、講員之邀請等)。
二、 策劃每一次大聚會進行事宜。
三、 安排並推動團契的禱告會。
四、 負責學期中及假期,各項營會及造就訓練聚會之邀請工作。例如:大靈班、福音營、大門等。
五、 推動團契靈修計畫、陪讀、及屬靈書籍閱讀計畫。
六、 安排、推行團契造就班、慕道班。
七、 關懷團契認之領宣教士,設計與宣教有關聚會內容。
第20條 關懷職責:
一、 策劃、設計團契各種關懷事工(活動)計畫(包含寒暑假、學期中契友及同工之間)。
二、 定期關心各契友聚會及生活、學業等狀況。
三、 規劃各營會之後跟進計畫,包括聯合宿營、福音營…等。
四、 定期前往宿舍探訪住宿生(可買些水果、點心等)。
五、 策劃團契出遊事宜。
第21條 社團各部門負責人經社長、指導老師及原任社長討論決定,由社長擔任邀請,必要時可請指導老師、原任社長協助之。
第21-1條 若有同工怠於職務,得經主席召開幹部會議經三分之二出席幹部同意罷免之,罷免之職位由幹部會議決議適任人選接續其任期。
第21-2條 若有幹部從缺,則召開社員大會投票決議,由社團幹部輪流負責,或由其中兩名幹部共同負責,而該兩名幹部亦由大會投票決議。
第22條 社長及各幹部的任期均為一年。
第23條 指導老師由現任指導老師及社長會商推薦,報請學校同意,由學校聘任之。
第24條 同工共同守則:
一、 在靈修、禱告,奉獻上做帶頭榜樣。
二、 生活言行無愧於神,並做信徒好榜樣。
三、 熟悉忠心自己的職責。
四、 絕不暗中批評與人紛爭,使社團不和睦。
五、 絕不堅持己見,不與人合作。
第三章 會議
第25條 社員大會由社長召開,每年舉行兩次,必要時得經幹部會議決定,由社長召開臨時社員大會。
第26條 社員大會最好半數以上社員出席,如社員沒有半數,幹部必須全數出席,大會決議需有出席者半數以上之同意方得通過。
第27條 社員大會對社長改選委員會所提名之社長候選人幹部會議,全體幹部均應參加會議,每學期舉行一至三次,由主席社長視需要決定之。
第四章 經費
第28條 本社不收社員會費,而採用自由捐獻為原則。如面臨倒社剩於社費將召開社員大會決議分配,由社長公佈分配結果。
第29條 社員及畢業社員均不得藉奉獻而干涉社團行政工作。
第30條 經費收支情形,由財務幹部按月公布帳目。
第五章 附則
第31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同意,呈報學校核准後實行。
第32條 本章程之變更應由全體社員五分之三連署,經社長召開社員大會討論。變更章程之決議應經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出席社員五分之四以上同意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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