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 國企系學會 組織章程
※宗旨
本會以增進國際企業之研究,促進系上同學情誼及學術交流為主,並發揮系上同學特有的服務熱誠,協助系上同學與社會團體之互動, 真正做到取之於社會、用之於社會,並回饋校內所習智識於社會大眾,以發揚學會成立之目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由銘傳大學國際企業學系以及國際學院國際企業學系之在學學生所組成。
第二條 本會以增進國際企業之研究,促進系上同學情誼及學術交流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應受系主任及校方之指導。
第四條 本會址設於銘傳大學。
第五條 本會為應應時事潮流,將秉持著服務之熱誠,應於每學年固定拜訪慈善機構,團體
第二章 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第一條 國企系之在學學生為本會之當然會員。
第二條 凡本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選舉權。
二 罷免、創制、複決、提案權。
三 參與本會活動之權利。
四 享受本會之一切設施。
五 會員應有之其他權利。
第三條 凡本會會員應盡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章程規定,履行本會決議事項。
二 按時繳納會費。
三 協助推行會務。
四 參與本會活動之義務。
五 本會會員之其他義務。
第四條 會費
四年會費應於新生入學時一併收齊,若家中財務有困難可分期付款,但限大一時全數繳交完畢。若有休學,會費一概不退費。但大一休學者,會費不收可依情況酌量退費。若復學生再次參加迎新宿營者,費用則另計。
第五條 凡本會會員皆有參與本會活動之權利與義務
第六條 本會會員發生下述情事生時將自動喪失其會員資格:
一 轉系。
二 畢業。
三 退學。
四 休學。
第三章 監察委員會
第一條 全系各班班代為當然監察委員,組成監察委員會。
第二條 監察委員會之職權如下:
一、 參加監察會議
二、 監督本會業務之推展
三、 議決本會提出之活動預算案
四、 監督、議決會長及會員連署之幹部罷免案及創制、複決案
五、 彈劾會長及糾舉失職幹部
六、 提出罷免案
七、需協助本會處理所有有關班上之事務。
第三條 當監察委員會與本會於部分事項未能達成共識,由系主任及秘書協調之
第四章 學會幹部
第一條 本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四名、由選舉產生,任期一年,不得連任;由一年級各班推選一名候選人參與選舉。
第二條 會長職權如下:
一、 綜理本會事務。
二、 對外代表本會。
三、 向學會全體幹部提出經費預算案、活動計畫案及幹部罷免案。
四、 協調並監督各組工作進行。
五、 推行本會之其他活動。
第三條 副會長襄助會長處理會務,如遇會長因故不能處理會務時,代理之。
第四條 各組職司如下:
一、 執行秘書
(一) 上簽及匯簽公文。
(二) 協助會長及副會長準備開會事宜。
(三) 會議之籌備與紀錄
(四) 體驗護照之紀錄。
(五) 學會所需資料之檔案整理與製作。
(六) 發布公告。
(七) 協助系刊之編輯。
(八) 通訊錄之編制。
二、 財務組
(一) 財務支出之控制與應用。
(二) 學會資金及帳務之管理。
三、 美宣組
(一) 各項活動之宣傳。
(二) 活動海報之製作。
(三) 活動場地之佈置。
(四) 協助系刊之編輯。
(五) 學會一切有關活動之檔案整理與製作。
(六) 協助秘書組會議之籌備與紀錄。
(七) 協助系刊之編輯。
(八) 系徽、信封與信紙之製作。
四、 網研組
(一) 學術訊息之散播。
(二) 各項活動之攝影存檔。
(三) 系上網頁製作及更新。
(四) 系刊之總負責。
(五) MEWORKS外部網站總負責。
五、 活動組
(一) 各項康樂性活動之策劃。
(二) 大型活動之推動與應用。
(三) 製作本身活動所需之任何道具及裝飾。
六、 服務組
(一) 協助各幹部之工作。
(二) 協助系上之工作運作。
(三) 與服務性團體聯繫。
(四) 規劃並執行帶動中小學等服務事項活動。
(五) 擔任校方每次臨時性之工作人員。
七、 公關組
(一) 聯絡廣告之贊助廠商。
(二) 與校內其他學會之聯繫。
(三) 洽詢與聯絡通訊錄的廠商。
(四) 提升校際關係。
八、 體育組
(一) 各項體能性競賽活動之策劃與進行。
(二) 校慶各項活動之負責。
(三) 協助每次活動各組所需之人員。
九、 器材組
(一) 編列並管理學會之有形財產之明細與借還之登記。
(二) 活動之器材的搬運與清點。
第五條 各組組長由組內組員推選之,各組職司有爭議時,由會長調解之。
第六條 為充實本會會務,會長得依實際需要聘請師長為指導或顧問。
第五章 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權
第一條 會長、副會長及其他幹部之改選,應於學期結束前完成之,並於選舉完畢後完成交接。
第二條 學會幹部候選人由當年度所需推選候選人。
第三條 會長、副會長及其他幹部之改選應由原任會長、副會長及學會全體幹部成立「選務委員會」辦理選務,以會長為召集人。
第四條 候選人經提名後,應有一週時間為公開之競選活動週。
第五條 新任會長及其他幹部之產生皆以得票數最高者獲勝。
第六條 候選人不得擔任選務委員會委員,選務委員不得參與競選活動。
第七條 選務委員會之職權如下:
一、 公告候選人名單。
二、 決議並公告投票時間、地點、方式及相關規定。
三、 決議並公告候選人公開競選時間及相關規定。
四、 製作選票及審核選票。
五、 決議並公告開票方式及開票時間、地點。
六、 公告開票結果與當選人之裁定。
第八條 學會幹部之罷免案及創制、複決案之提出,應由:
一、 國企學會會員三分之一連署提議之。
二、 全體國企系學會幹部二分之一以上連署提議之。
三、 會長代表學會提議之。
第九條 會長若有休學或退學之異動:
一、 應由原會長上報告書給學校和系主任。
二、 由原四位副會長候選之並由學會幹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進行票選,最高票者接任會長職務。
三、 須有國企系系代在場監督票選,以達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
第六章 章程之修改
本章程之修改,除各組職權之修改外,應由學會全體幹部連署提議,並經四分之三以上幹部出席,出席幹部三分之二通過決議之。
第七章 章程之施行
本章程經國企系學會幹部通過後,報呈系主任及校方核准,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日開始實施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