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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章程依據私立銘傳大學學生手冊「學生社團組織及活動輔導辦法」之規定訂定。

   第二條:本社團設於私立銘傳大學桃園校區,規管於銘傳大學學務組下之學藝性社團。

   第三條:社團宗旨為融入情景的表達情感及台詞以求更精湛的日語口說技巧,藉由劇中角色台詞來練習情感配合詞語以及日語口說的流暢度,更會計畫配合學業進度的社課內容以強化學員日語聽力、口說、閱讀能力。

   第四條:本社團全名為「日語配音社」,簡稱日配社。

第二章社員

   第五條:凡本校在學學生,經向本社繳交社費及填寫資料即可成為本社社員。

   第六條:社員之權利如下

     1.享有社員大會發言權及表決權

     2.符合幹部資格者得出任幹部

     3.參加本社舉辦之活動及社課

第三章組織

   第七條:本社有關組織如下

     1.幹部會議為本社最高決策單位,本社重大決定皆經過幹部會議通過後,實施之。每個禮拜召開一次幹部會議。

     2.下屆社長候選人由社長提名一位, 其餘由社員提名或者自願者,進行選舉。     

     3.本社選舉下任社長時間遵循 學務會議 學生會暨社團負責人選舉實施辦法。

      選務作業辦理程序:

      選舉期間:每學年下學期期中大會

     4.學生會暨社團負責人選舉實施辦法 修正,即循此修正上述時間。

   第八條:組織細則

     1.社長(一名):

      1.1產生:社長之人選由課外活動組公佈─新任社團負責人選舉辦法─實施,社長候選人經由本社幹部會議通過始行使其職權。

      1.2職責:

       A.社長對外代表本社出席各項會議,對內負責協調幹部、處理社務。

       B.社長必須依據本社幹部會議決議,從事社務推展。

       C.負責召開幹部會議,且為會議主持人。

       D.負責審核及監督經會議准許辦理各項活動之準備手續。

       E.協調幹部,編定行事曆。

     2.總務長(一名):

      2.1產生:當屆幹部推舉或者自願制。

      2.2職責:

       A.記錄社產收支情況。

       B.負責活動經費之核銷。

     3.活動長(一名):

      3.1產生:當屆幹部推舉或者自願制。

      3.2職責:

       A.負責主持本社之動態教學活動。

       B.負責本社的活動紀錄。

     4.副活動長(一名):

      4.1產生:當屆幹部推舉或者自願制。

      4.2職責: 

       A.負責輔助活動長活動進行。

     5.美宣長(一名):

      5.1產生:當屆幹部推舉或者自願制。

      5.2職責:

       A.負責本社海報設計以及各美術文宣。

     6.文書長(一名):

      6.1產生:當屆幹部推舉或者自願制。

      6.2職責: 

       A.負責所有文件、紀錄的紙本保存、電子檔的建檔

     7.公關長(一名):

      7.1產生:當屆幹部推舉或者自願制。

      7.2職責:

       A.負責畢業社友聯繫

       B.負責廠商贊助及對外的聯繫。

       C.網路宣傳以及管理社團網站

     8.攝錄影長(一名)

      8.1產生:當屆幹部推舉或自願者。

      8.2職責:

       A.紀錄所有社員活動的實際情況,以攝影或錄影等方式呈現。

     9.資料長(一名)

      9.1產生:當屆幹部推舉或自願者。

      9.2職責:

       A.負責影片的搜尋及剪輯。

       B.所有社團活動使用過的教材、影片...等的保存。

     10.器材長(一名)

      10.1產生:當屆幹部推舉或自願者。

      10.2職責:

       A.負責器材的管理。

       B.購買需要的器材或物品。

     11.教學長(一名)

      11.1產生:當屆幹部推舉或自願者。

      11.2職責:

       A.負責日文教學以及聽寫台本。
       B.負責所有對外活動的相關翻譯工作。
       C.編寫社課用日文教材。

   第九條:本社社長及所有幹部任期為一年,社長不得為四年級,且不得連任。
   第十條:各幹部若因故辭職,需以書面說明緣由提交社長,經幹部會議同意後成立。

   第十一條:本社社員應繳交社費做為本社各項日常經費支出之財源。

   第十二條:本社經費僅得使用於本社有關之活動。

   第十三條:總務人員對於本社所舉辦各項活動的經費支出,需於活動結束後一週內確實入帳,並提交學務處核銷。

   第十四條:任何社員不得有危害社團或破壞社團秩序的行為,若經多次告誡不願改正,即取消其社員身分並不得參與任何本社活動,且不退還已繳交之社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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