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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七日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章程依據私立銘傳大學學生手冊「學生社團組織及活動輔導辦法」之規定訂定。

   第二條:本社團設於私立銘傳大學桃園校區,規管於銘傳大學學務組下之學藝性社團。

   第三條:社團宗旨為融入情景的表達情感及台詞以求更精湛的日語口說技巧,藉由劇中角色台詞來練習情感配合詞語以及日語口說的流暢度,更會計畫配合學業進度的社課內容以強化學員日語聽力、口說、閱讀能力。

   第四條:本社團全名為「日語配音社」,簡稱日配社。

 

第二章社員

   第五條:凡本校在學學生或通過審核之外人士,經向本社繳交社費及填寫資料,即可成為本社社員。

   第六條:社員之權利如下

     1.享有社員大會發言權及表決權

     2.符合幹部資格者得出任幹部

     3.參加本社舉辦之活動及社課

 

第三章組織

   第七條:本社有關組織如下

     1.幹部會議為本社最高決策單位,本社重大決定皆經過幹部會議通過後,實施之。每個禮拜召開一次幹部會議。

     2.下屆社長候選人由社長提名一位, 其餘由社員提名或者自願者,進行選舉。     

     3.本社選舉下任社長時間遵循 學務會議 學生會暨社團負責人選舉實施辦法。

      選務作業辦理程序:

      選舉期間:每學年下學期期中大會

     4.學生會暨社團負責人選舉實施辦法 修正,即循此修正上述時間。

   第八條:組織細則

     1.社長(一名):

      1.1產生:社長之人選由課外活動組公佈─新任社團負責人選舉辦法─實施,社長候選人經由本社幹部會議通過始行使其職權。

      1.2職責:

       A.社長對外代表本社出席各項會議,對內負責協調幹部、處理社務。

       B.社長必須依據本社幹部會議決議,從事社務推展。

       C.負責召開幹部會議,且為會議主持人。

       D.負責審核及監督經會議准許辦理各項活動之準備手續。

       E.協調社團內公務及人員分配等,並編定行事曆。

     2.總務長(一名):

      2.1產生:當屆幹部推舉或者自願制。

      2.2職責:

       A.記錄社產收支情況,並至少每兩個禮拜為一周期清點社費。

       B.負責活動經費之核銷。

     3.活動長(一名):

      3.1產生:當屆幹部推舉或者自願制。

      3.2職責:

       A.負責構想、籌備、執行本社之動態教學活動。

       B.負責本社的活動紀錄。

     4.副活動長(一名):

      4.1產生:當屆幹部推舉或者自願制。

      4.2職責: 

       A.主要負責輔助活動長職務進行。次要負責協助其他幹部事務。

     5.美宣長(一名):

      5.1產生:當屆幹部推舉或者自願制。

      5.2職責:

       A.負責本社海報設計以及各美術文宣。

       (至少活動前一個禮拜送課指蓋章貼出)

     6.文書長(一名):

      6.1產生:當屆幹部推舉或者自願制。

      6.2職責: 

       A.負責所有文件、紀錄的紙本保存,及電子檔的建檔(會議記錄)。

     7.公關長(一名):

      7.1產生:當屆幹部推舉或者自願制。

      7.2職責:

       A.負責畢業社友聯繫

       B.負責廠商贊助及對外的聯繫。

       C.網路宣傳以及管理社團網站

     8.攝錄影長(一名)

      8.1產生:當屆幹部推舉或自願者。

      8.2職責:

       A.紀錄所有社員活動的實際情況,以攝影或錄影等方式呈現。

     9.資料長(一名)

      9.1產生:當屆幹部推舉或自願者。

      9.2職責:

       A.負責影片的搜尋及剪輯。

       B.負責保存所有社團活動使用過的教材、影片等。

     10.器材長(一名)

      10.1產生:當屆幹部推舉或自願者。

      10.2職責:

       A.負責器材的管理、保養,並監督其使用。

       B.購買需要的器材或物品。(期初期末備品申請)

     11.教學長(一名)

      11.1產生:當屆幹部推舉或自願者。

      11.2職責:

       A.負責日文及配音教學以及聽寫台本。
       B.編寫社課用教材。

     12.副教學長(一名)

      11.1產生:當屆幹部推舉或自願者。

      11.2職責:

       A.負責檢查日文及配音教學以及核對、校正台本。
       B.負責所有對外活動的相關翻譯工作。

   第九條:本社社長及所有幹部任期為一年,社長不得為四年級,且不得連任。

          第十條:各幹部若因故辭職或投票罷免需以書面說明緣由提交社長經幹部會議同意後成立。

   第十一條:本社社員應繳交社費做為本社各項日常經費支出之財源。(每學期上下各收取一次)

   第十二條:本社經費僅得使用於本社有關之活動。

   第十三條:總務人員對於本社所舉辦各項活動的經費支出,需於活動結束後三天工作天內確實入帳,並提交學務處核銷。

   第十四條:任何社員包含校外人士不得有危害社團或破壞社團秩序的行為,若經多次告誡不願改正,即取消其社員身分並不得參與任何本社活動,且不退還已繳交之社費。

 

第四章財物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因應我社器物繁多且具有專業性,故設置產物管理辦法及詳細產物保管制度。

   第十六條:詳細條例請參照財物管理項:「產物保管辦法」。

   第十七條:詳細條例請參照財物管理項:「詳細產物保管制度」。

   第十八條:器材借用之詳細條例請參照財物管理項:「器材租/借用切結書」。

 

第五章組織章程修訂程序

   第十九條:提議修改章程之規範

      1. 幹部為社團經營的決策組織,對於社團經營狀況及章程執行及變化情況較為了解,因此對於社團章程的修改,應提出具積極意義且妥善之修改方案。

      2. 修改社團章程事關社團發展,不得以會間的臨時動議提出。

      3. 依照實行狀況而發現之問題將由發現問題者向社長彙報,並由社長召開修改章程會議。

   第二十條:召開修改章程會議

      1. 出席會議人員數須達到幹部總成員數之二分之一,此會議方得成立。

      2. 經社團幹部三分之一以上聯署同意可提出修改章程之動議。

      3. 與會成員贊成修改章程投票數為三分之二以上時,方能修改章程。
 
   第二十一條:關於本章程解釋由社長、文書長及社團指導老師同解釋之。
 
   第二十二條:本章程經全體幹部核准,並經公布後實施,送與學生課外指導組及學生會備查,修改時亦同。
 
   第二十三條:本社團組織未定之事項依照學校及學生會相關規定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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