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七日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章程依據私立銘傳大學學生手冊「學生社團組織及活動輔導辦法」之規定訂定。
第二條:本社團設於私立銘傳大學桃園校區,規管於銘傳大學學務組下之學藝性社團。
第三條:社團宗旨為融入情景的表達情感及台詞以求更精湛的日語口說技巧,藉由劇中角色台詞來練習情感配合詞語以及日語口說的流暢度,更會計畫配合學業進度的社課內容以強化學員日語聽力、口說、閱讀能力。
第四條:本社團全名為「日語配音社」,簡稱日配社。
第二章社員
第五條:凡本校在學學生或通過審核之外人士,經向本社繳交社費及填寫資料,即可成為本社社員。
第六條:社員之權利如下
1.享有社員大會發言權及表決權
2.符合幹部資格者得出任幹部
3.參加本社舉辦之活動及社課
第三章組織
第七條:本社有關組織如下
1.幹部會議為本社最高決策單位,本社重大決定皆經過幹部會議通過後,實施之。每個禮拜召開一次幹部會議。
2.下屆社長候選人由社長提名一位, 其餘由社員提名或者自願者,進行選舉。
3.本社選舉下任社長時間遵循 學務會議 學生會暨社團負責人選舉實施辦法。
選務作業辦理程序:
選舉期間:每學年下學期期中大會
4.若 學生會暨社團負責人選舉實施辦法 修正,即循此修正上述時間。
第八條:組織細則
1.社長(一名):
1.1產生:社長之人選由課外活動組公佈─新任社團負責人選舉辦法─實施,社長候選人經由本社幹部會議通過始行使其職權。
1.2職責:
A.社長對外代表本社出席各項會議,對內負責協調幹部、處理社務。
B.社長必須依據本社幹部會議決議,從事社務推展。
C.負責召開幹部會議,且為會議主持人。
D.負責審核及監督經會議准許辦理各項活動之準備手續。
E.協調社團內公務及人員分配等,並編定行事曆。
2.總務長(一名):
2.1產生:當屆幹部推舉或者自願制。
2.2職責:
A.記錄社產收支情況,並至少每兩個禮拜為一周期清點社費。
B.負責活動經費之核銷。
3.活動長(一名):
3.1產生:當屆幹部推舉或者自願制。
3.2職責:
A.負責構想、籌備、執行本社之動態教學活動。
B.負責本社的活動紀錄。
4.副活動長(一名):
4.1產生:當屆幹部推舉或者自願制。
4.2職責:
A.主要負責輔助活動長職務進行。次要負責協助其他幹部事務。
5.美宣長(一名):
5.1產生:當屆幹部推舉或者自願制。
5.2職責:
A.負責本社海報設計以及各美術文宣。
6.文書長(一名):
6.1產生:當屆幹部推舉或者自願制。
6.2職責:
A.負責所有文件、紀錄的紙本保存,及電子檔的建檔(會議記錄)。
7.公關長(一名):
7.1產生:當屆幹部推舉或者自願制。
7.2職責:
A.負責畢業社友聯繫。
B.負責廠商贊助及對外的聯繫。
C.網路宣傳以及管理社團網站。
8.攝錄影長(一名):
8.1產生:當屆幹部推舉或自願者。
8.2職責:
A.紀錄所有社員活動的實際情況,以攝影或錄影等方式呈現。
9.資料長(一名):
9.1產生:當屆幹部推舉或自願者。
9.2職責:
A.負責影片的搜尋及剪輯。
B.負責保存所有社團活動使用過的教材、影片等。
10.器材長(一名):
10.1產生:當屆幹部推舉或自願者。
10.2職責:
A.負責器材的管理、保養,並監督其使用。
B.購買需要的器材或物品。(期初期末備品申請)
11.教學長(一名):
11.1產生:當屆幹部推舉或自願者。
11.2職責:
A.負責日文及配音教學以及聽寫台本。
B.編寫社課用教材。
12.副教學長(一名):
11.1產生:當屆幹部推舉或自願者。
11.2職責:
A.負責檢查日文及配音教學以及核對、校正台本。
B.負責所有對外活動的相關翻譯工作。
第九條:本社社長及所有幹部任期為一年,社長不得為四年級,且不得連任。
第十條:各幹部若因故辭職或投票罷免,需以書面說明緣由提交社長,經幹部會議同意後成立。
第十一條:本社社員應繳交社費做為本社各項日常經費支出之財源。(每學期上下各收取一次)
第十二條:本社經費僅得使用於本社有關之活動。
第十三條:總務人員對於本社所舉辦各項活動的經費支出,需於活動結束後三天工作天內確實入帳,並提交學務處核銷。
第十四條:任何社員包含校外人士不得有危害社團或破壞社團秩序的行為,若經多次告誡不願改正,即取消其社員身分並不得參與任何本社活動,且不退還已繳交之社費。
第四章財物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因應我社器物繁多且具有專業性,故設置產物管理辦法及詳細產物保管制度。
第十六條:詳細條例請參照財物管理項:「產物保管辦法」。
第十七條:詳細條例請參照財物管理項:「詳細產物保管制度」。
第十八條:器材借用之詳細條例請參照財物管理項:「器材租/借用切結書」。
第五章組織章程修訂程序
第十九條:提議修改章程之規範
1. 幹部為社團經營的決策組織,對於社團經營狀況及章程執行及變化情況較為了解,因此對於社團章程的修改,應提出具積極意義且妥善之修改方案。
2. 修改社團章程事關社團發展,不得以會間的臨時動議提出。
3. 依照實行狀況而發現之問題將由發現問題者向社長彙報,並由社長召開修改章程會議。
第二十條:召開修改章程會議
1. 出席會議人員數須達到幹部總成員數之二分之一,此會議方得成立。
2. 經社團幹部三分之一以上聯署同意可提出修改章程之動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