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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

【第一章】 整體篇 

第一條 炎風社為獨立運作的社團,不受他社、團體所影響。 

第二條 炎風社依據銘傳大學學生社團組織及活動輔導辦法第五條之規定合法經 營之。 

第三條 對外僅能稱呼“炎風熱音社”、“桃銘熱音社”、 “炎風社”,除此 之外稱呼不予承認。

第四條 炎風社非營利性質社團,不得使用商業經營手段。 

第五條 社團宗旨:為提升銘傳音樂素養,近而帶動校內音樂文化,最終目標推 動桃園市音樂文化素質。而成立此社團。

第六條 本社社址:桃園市龜山區大同里德明路 5 號。

【第二章】 人事篇 

壹、幹部運作 

第一條 炎風社幹部共有社長、副社長、文書、美宣、公關、總務、器材、宣傳 等職位,除了社長、副社長,其他職位可依照當屆需求調整幹部人數。 

第二條 增設幹部職位,如:特助,社長須向上屆幹部報告增設理由,才可設 立。 

第三條 當屆幹部人選,社長可透過上屆幹部介紹受用,並須向上屆幹部、及搭 檔副社長報告。

第四條 炎風社幹部不得由非本社人擔任。 

第五條 幹部例會會議,非幹部不得在場,歷屆幹部若想參與,須由當屆幹部同 意。 

第六條 社團事務由該處理幹部整理了解,並向所有幹部會報。

第七條 社團任何需表決的議題,社長必向幹部報告,不得私自決定。 

第八條 如遇緊急事務,須當下做決定,社長可自行決定,但需有副社長及第三 幹部知情。 

第九條 幹部遇到任何事情,須詢問社長意見,並得到社長指示方可執行,不得 自行決定。

第十條 社內鑰匙由當屆幹部擁有,其他社員不得持有。

第十一條 社幹需於每人練習後檢查設施之正常及清點器材之數量。如遇假 日順延。

第十二條 社幹需 2 人一組於活動輪流擔任總副召 。

 

貳、幹部罷免 

第一條 擔任幹部,須為社團盡心盡力,如有不適當之人員,當屆幹部可召開臨 時會議並討論投票,其不適當幹部不得在場,經與會幹部三分之二人同 意使得退幹。 

第二條 如社長不適任,可經由當屆幹部及上屆幹部和社團榮譽老人開會討論, 並依照本章第四篇第三條之規定召開臨時社員大會,由出席社員三分之 二投票,並過半同意,使得向學校報告並畫押更換社長。 

 

參、社團及社員權利 

第一條 炎風社社員以社譽為重,不得從事任何違法或違反校規之事項,若違反 依情節重大,經由社員大會討論表決,二分之一以上通過使得刪除社員 資格。 

第二條 炎風社社員應享有的權利如下: 

(1) 行使選舉投票權。 

(2) 優先參與本社各項活動。

(3) 使用社辦練習且不得隨意抹滅之權利。 

(4) 參與社員大會之權利。 

(5) 社團器材於社內活動或社辦使用之權利。

第三條 本社社員均應盡下列義務: 

(1) 參加本社各項活動。 

(2) 宣傳本社各項活動。 

(3) 維護社團財產。 

(4) 遵守社內規定與決議,並少數服從多數,多數尊重少數。

 (5) 如期繳交社費。

 

肆、幹部大會 

第一條 社員大會由全體社員組成,為本社最高權力會議,但日常事務由幹部會 議決議執行之。

第二條 社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1) 選舉社長(副社長)及各部幹事。 

(2) 修改本社組織章程。(須由出席社員三分之二投票通過) 

(3) 決議重大事項。

第三條 社員大會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由社長召開之,須公告於社團中至少五 日,必要時由社員總額十分之一以上聯署請求,召開社員大會臨時會 議。

第四條 社員大會決議方式除重大提案應經出席社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外,一般 提案以相對多數通過。

第五條 本社須於第二學期末依本章第四篇第二條第一款之規定改選幹部,並於 該學期學期末正式辦理交接。

 

【第三章】 經費篇 

壹、入社費用 

第一條 任何人繳交社費即成為炎風社一員,可享受第二章第三篇之社員權利與 義務。

第二條 本社經費來源如下:  

1. 大一生收社費 1500 元,大二生收社費 1000 元,大三及大四生收 社費 500 元。海青班學生依當屆幹部評估來訂定收費標準。

2. 學校補助。 

3. 廠商贊助。 

4. 其他。 

第三條 社費須一次繳清不得分期付款,或以物品抵債。

第四條 校內學生沒繳納社費,不得成為社員,亦不得行使任何社員權利。

第五條 繳納社費後如需退款須於社團課程開始前且繳納社費後沒有參與過任何 一項社員才能參與的活動,可退回一半費用,若未達成以上條件其餘原因恕不退款。

第六條 入社費收取,須開立收據給社員,並註明名字及收取人。

第七條 經過(2 名以上/1 至 2 名)幹部同意,且需要包含社長與總務長的同意 後,可使用優惠方式讓新社員加入,其優惠方式由當屆幹部討論決定。 

第八條 關於本社解散後社團財產之處理事項,準用中華民國關於法人之規定。

第九條 剩餘財產,以下列原則進行處分:  

(1) 存入社團專戶,供未來校內類似性質社團成立時之使用。 

(2) 捐贈至當屆幹部指定之政府認可之慈善機構。 

(3) 學校備品由學校分配處理之。

 

貳、經費管理 

第一條 社團經費由總務長管理。

第二條 經費支出,須有發票或收據證明並且都打上統編,才可向總務長核銷領 取費用。

第三條 總務長必須做好帳務管理及收支記錄,每月向社長報告及與幹部公佈, 定期清算帳務並每月公布該月所有支出於社辦明顯處。

第四條 如購買物品無發票,須得拿物品向總務長確認,經社長同意使得承認。 

第五條 除了總務長,其餘幹部、社員不得碰觸社費,且社長須不定時向總務長 確認經費流向。 

第六條 活動經費核銷,由總務長或社長領回後,必須確實入帳。

第七條 入社費收取,由總務長執行,如總務長無暇,可依當屆狀況指定收費人 員(須為幹部)。 

第八條 社章放置於社櫃內。

第九條 社費須由總務長存入社團名下的銀行帳戶。

 

參、活動經費 

第一條 活動經費支出,可由社費先行支出,但須於發票或收據開立銘傳大學統 編,核銷完畢再行歸納社費。

第二條 活動經費分配,由當屆幹部經社長主持會議,分配各活動經費。

 

【第四章】 器材篇 

第一條   社內器材可供社員於社辦或社團活動中自由使用。

第二條 器材缺失控管,由器材長及幹部確實掌控。 

第三條 社內器材出借他社(系),須簽立出租契約,並收取器材維護費用。

第四條 社內器材出借,須向器材長報告,經社長同意方能出借。 

第五條 社內器材,非自然損耗,而是惡意或不經意弄壞,須由使用人或租借人 原價不折舊賠償。

 

【第五章】 練團篇 

第一條 社員可組團,並向幹部登記方可成為社內正式樂團。

第二條 社內正式樂團練團時間每日三小時為限,個人練團以每日二小時為限。 

第三條 遇上活動,表演團可視情況增加練習時間,但須社長同意。 

第四條 練團時,須愛護器材不得隨意破壞,若有損壞需依第四章第五條賠償。 

第五條 樂團練習完必須正確關閉器材、冷氣、電燈並整理好線材等器材,如發現未確實執行者罰款 100 元,累犯者加倍罰款。

第六條 若器材毀損,須儘速通知社幹,若未通知或經檢查為人為毀損將向練習 者求償。

第七條 練團室使用結束請恢復環境整潔,遺留垃圾者罰款 50 元*累犯者加倍 罰款

第八條 社辦開放時間為週一至週五早上 10 點至晚上 10 點,如遇社辦未開放欲 練團、練習者,需於練團時間前 3 日上表單,方便調配社幹人力,由社 幹助其開門。

第九條 門外新增密碼鑰匙盒,社長需每月更換密碼組合,並且密碼不得外流給非社員。

第十條 練團室審核頻率為每日一次,如遇 24 小時內未審核,請儘速通知社長 或副社。 

第十一條 禁止於社辦內抽菸(紙菸、電子菸、其他類型菸品),違反一次罰 500 元,兩次罰 1000 元,以此類推。

Chinese, Traditio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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