銘傳大學公共事務與行政管理學系學會器材借用辦法
銘傳大學公共事務與行政管理學系學會器材借用辦法
中華民國102年05月17日會員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110年05月04日幹部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 112 年 04 月 27 日修訂會議通過
第 1 條 銘傳大學公共事務與行政管理學系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明確管理會內器材使用之概況,特別訂定「銘傳大學公共事務與
行政管理學系學會器材借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 2 條 有關本會器材借用之事項,由本會總務長辦理之,若總務長因故無法辦理時由本會幹部代行之。
第 3 條 總務組有更改可外借器材之權力,並應報總務長備查。
第 4 條 借用人須填妥借用表單及押本人學生證,如借用人不遵守此規定,本會可拒絕借用且不得異議。
第 5 條 借用人應為本會之繳費會員,外系學生可用該系學會之名義借用,若曾有借用器材不歸還者或損壞器材不賠償者,本會得不
再借用其器材。
第 6 條 器材借用後,經發現借用者不符第1條及第2條之規定,應由總務組追回外借之器材,且不得異議。
第 7 條 經申請登記為借用人後,借用期限為該活動後三日內歸還(不含例假日),若歸還時間截止後未歸還器材或造成器材損壞者
應依價賠償或立即歸還器材,本會得暫停該借用人之借用權。
第 8 條 本會成員不得私自外借器材。
第 9 條 借用及歸還時,本會成員應依照相關規定協助完成手續,並簽名以追朔責任歸屬。
第 10 條 依本辦法所制定之細則與本會組織章程或銘傳大學生手冊牴觸者無效。
第 11 條 本辦法有未盡事宜者,悉以校規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 12 條 本辦法之修訂應依左列程序實行之:
一、本辦法之修訂須經幹部四分之三以上(含本數)連署提案,得提請會長召開器材借用辦法修訂會議。
二、辦法修訂需各幹部、各監察委員及系代表議員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數)出席,出席人員達四分之三以上(含本數)決議,
方得修訂。
第 13 條 本辦法新訂與修訂,需提報學校有關單位備查。
第 14 條 本辦法經器材借用辦法修訂會議通過,由會長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