銘傳大學公共事務與行政管理學系學會監察委員大會組織章程

銘傳大學公共事務與行政管理學系學會

監察委員大會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會員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110年05月04日幹部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 112 年 04 月 27 日修訂會議通過

總則

第 1 條 銘傳大學公共事務與行政管理學系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遴選監察委員,依本會組織章程第六章之規定,訂定「銘傳大學

               公共事務與行政管理學系學會監委大會組織章程」(以下簡稱為本章程)。

監察委員

第 2 條 監察委員之權利與職責如左列:

         一、監察委員會由本系班級遴選之,不得與本會成員身分重疊。

         二、監察委員每學期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

         三、監察委員中須推選出一名代表,為監察委員會主席(以下簡稱主席)。

         四、監察委員有審查本會之經費運用之權力與義務。

         五、監察委員任期屆滿一學期,由本會發予證書,以資感謝。

選舉罷免

第 3 條 關於監察委員之罷免事務,應以左列方式籌組公共事務與行政管理學系選舉罷免委員會(以下簡稱公選會)為之:

         一、公選會應於會員提議之罷免案五日內由本系系主任召集,(公選會組成辦法依照本會組織章程第10條為之 )辦理之。

         二、提議人數須達會員總數百分之十以上,並由提議人之領銜人附上提案人名冊及罷免理由書至本系系主任辦理。

         三、罷免案宣告成立後,公選會應將罷免理由書副本送交被提議罷免人,被提議罷免人得於收到罷免理由書次日起三日內提出

                答辯書,其內容應與罷免理由書所載罷免理由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四、本會應於被提議罷免人提出答辯書期間屆滿後次日起二日內,即公告罷免投票日期及投票起迄時間罷免理由書及答辯書

                (被提議罷免人不於規定期間內提出答辯書者不予公告)。

         五、罷免案投票,應於罷免案宣告成立後七日內為之。

         六、罷免案投票結果,投票人數應達會員人數百分之十五,同意罷免票多於不同意罷免票者,即為通過,票數相同時,即為通

                過罷免案。

         七、公選會應於罷免案投票完畢次日公告罷免投票結果,被罷免人應自罷免案通過當日起解除職務。

         八、罷免案成立後,公選會須於三天內通知該班級補選新任監察委員,並於公告截止日起,七日內完成遴選,當選規則依本章

                程第二條辦理之。

         九、罷免案成立後,監察委員大會須休會至新任監察委員產出前。

組織與職責

第 4 條 會長須於每學期初及學期末召開監察委員大會(以下簡稱監委大會)。

第 5 條 監委大會組成與權利如左列:

         一、主席可依需要,不定時召開監委大會,並由各監察委員及系代表議員組成,本會各幹部有出席監委大會履行質詢之義務,

                本會成員則可列席監委大會。

         二、監委大會宗旨為監督及審查本會之各項決定是否符合會員之所需要。

         三、若本會幹部失職,監委大會決議後可針對該幹部進行糾正。

         四、監委大會有審查並同意本會各項經費使用預算案之決策權。

         五、監委大會須全數出席,二分之一以上投票,且同意票大於不同意票方可決議之。

附則

第 6 條 依本章程所制定之細則及辦法與本章程或銘傳大學學生手冊牴觸者無效。

第 7 條 本章程有未盡事宜者,悉以校規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 8 條 本章程之修訂應依左列程序實行之:

         一、本章程之修訂須經幹部四分之三以上(含本數)連署提案,得提請會長召開監察委員大會組織章程修訂會議。

         二、組織章程修訂需各幹部、各監察委員及系代表議員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數)出席,出席人員達四分之三以上(含本數)決

                議,方得修訂。

第 9 條 本章程新訂與修訂,需提報學校有關單位備查。

第 10 條 本章程經監察委員大會組織章程修訂會議通過後,由會長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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