銘傳大學公共事務與行政管理學系選舉罷免委員會組織章程
銘傳大學公共事務與行政管理學系
選舉罷免委員會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會員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110年05月04日幹部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 112 年 04 月 27 日修訂會議通過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落實學生自治理念,遵守民主法治之精神,依據銘傳大學公共事務與行政管理學系學會組織章程第三章之規定,訂定「銘
傳大學公共事務與行政管理學系選舉罷免委員會組織章程」(以下簡稱為本章程)。
第 二 章 組織與職掌
第 2 條 公共事務與行政管理學系選舉罷免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應以左列方式籌組為之:
一、本會應於會員提議之罷免案五日內由本系系主任召集本會。
二、其成員由本系學會卸任幹部至少三名所組成本會委員 ,並設主任委員一名負責統籌罷免相關事宜。
第 三 章 會長選舉罷免
第 3 條 會長之產生依照「銘傳大學學生會會長、學生議員暨系(院)學會會長選舉罷免法」辦理。
第 4 條 關於會長之罷免事務,應以左列為之:
一、提議人數須達會員總數百分之五以上,並由提議人之領銜人附上提案人名冊及罷免理由書至本系系主任辦理。
二、本會收到罷免提議案次日通知提議人之領銜人在三日內領取連署人空白名冊,提議人之領銜人應於領取連署人名冊次日
起,七日內完成連署,逾時不予受理。
三、罷免案之連署,其人數應達會員總數百分之十以上,連署人不得為原提議人,選舉人總數依被提議罷免人被罷免時本會之
會員人數為準。
四、罷免案經查明連署合於規定後,本會應為罷免案連署成立之宣告;其不合於規定經宣告不成立之罷免案者 ,原提議人對同
一被提議罷免人不得以相同之罷免理由再為罷免案之提議。
五、罷免案宣告成立後,本會應將罷免理由書副本送交被提議罷免人,被提議罷免人得於收到罷免理由書次日起三日內提出答
辯書,其內容應與罷免理由書所載罷免理由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六、本會應於被提議罷免人提出答辯書期間屆滿後次日起二日內,即公告罷免投票日期及投票起迄時間、罷免理由書及答辯書 (被提議罷免人不於規定期間內提出答辯書者不予公告)。
七、罷免案投票,應於罷免案宣告成立後七日內為之。
八、罷免票應在票上刊印「同意罷免」及「不同意罷免」兩欄,罷免案之投票人及投票、開票等事項,準用銘傳大學學生手冊
第二章有關選舉之規定。
九、罷免案投票結果,投票人數應達會員人數百分之二十五,同意罷免票多於不同意罷免票者,即為通過,票數相同時,即為
通過罷免案。
十、本會應於罷免案投票完畢次日公告罷免投票結果,被罷免人應自罷免案通過當日起解除職務。
十一、罷免案通過者,被罷免人自解除職務之日起,不得再為本系之任何學生代表(不含班級代表)及本會幹部,其在罷免案
宣告成立後辭職者亦同。
十二、罷免案未通過者,在該被提議罷免人之任期內,不得以相同之罷免理由再為罷免案之提議。
十三、本會依本章程所為之處罰、決定或其他依職權行使之措施,當事人可依於收到通知書或公告三日內,向本會提出申訴,
以維護其權益。
十四、本章程規定之各項日期皆含假日,且選舉、罷免投票日不得訂於校訂假期前後一日。
十五、罷免案成立後,本會各幹部任期止於新任會長產出時,新任會長產出前由原任副會長代理會長一職。
十六、罷免案成立後,本會須於三日內公告選舉各項收件日期及投票日程,並至少公告三日。
十七、新任會長選舉須於公告截止日起七日內完成投票,當選規則依本章程第三條規範之。
十八、新任會長須於三日內完成新任幹部召集並接手本系學會各項事務。
第 四 章 監察委員選舉罷免
第 5 條 關於監察委員之選舉事務,應以左列程序進行為之:
一、監察委員會由本系班級遴選之,不得與本系學會成員身分重疊。
二、監察委員之名額以各班級一名為限,並於每學期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
三、監察委員依本會公告起七日內由本系各班級遴選,以出席之人數採舉手表決制,並以所獲得之支持數最多者為之。
第 6 條 關於監察委員之罷免事務,應以左列為之:
一、提議人數須達會員總數百分之十以上,並由提議人之領銜人附上提案人名冊及罷免理由書至本系系主任辦理。
二、罷免案經查明連署合於規定後,本會應為罷免案連署成立之宣告;其不合於規定經宣告不成立之罷免案者,原提議人對同
一被提議罷免人不得以相同之罷免理由再為罷免案之提議。
三、罷免案宣告成立後,本會應將罷免理由書副本送交被提議罷免人,被提議罷免人得於收到罷免理由書次日起三日內提出答
辯書,其內容應與罷免理由書所載罷免理由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四、本會應於被提議罷免人提出答辯書期間屆滿後次日起二日內,即公告罷免投票日期及投票起迄時間罷免理由書及答辯書 (被提議罷免人不於規定期間內提出答辯書者不予公告)。
五、罷免案投票,應於罷免案宣告成立後七日內為之。
六、罷免票應在票上刊印「同意罷免」及「不同意罷免」兩欄,罷免案之投票人及投票、開票等事項,準用銘傳大學學生手冊
第二章有關選舉之規定。
七、罷免案投票結果,投票人數應達會員人數百分之十五 ,同意罷免票多於不同意罷免票者,即為通過,票數相同時,即為通
過罷免案。
八、本會應於罷免案投票完畢次日公告罷免投票結果,被罷免人應自罷免案通過當日起解除職務。
九、罷免案未通過者,在該被提議罷免人之任期內,不得以相同之罷免理由再為罷免案之提議。
十、本會依本章程所為之處罰、決定或其他依職權行使之措施,當事人可依於收到通知書或公告三日內,向本會提出申訴,以
維護其權益。
十一、本章程規定之各項日期皆含假日,且選舉、罷免投票日不得訂於校訂假期前後一日。
十二、罷免案成立後,公選會須於三天內通知該班級補選新任監察委員,並於公告截止日起,七日內完成遴選,當選規則依本
章程第五條辦理之。
十三、罷免案成立後,監察委員大會須休會至新任監察委員產出前。
第 五 章 附則
第 7 條 依本章程所制定之細則及辦法與本章程或銘傳大學學生手冊牴觸者無效。
第 8 條 本章程有未盡事宜者,悉以校規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 9 條 本章程之修訂應依左列程序實行之:
一、本章程之修訂須經幹部四分之三以上(含本數)連署提案,得提請會長召開公共事務與行政管理學系選舉罷免委員會組織
章程修訂會議。
二、組織章程修訂需各幹部、各監察委員及系代表議員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數)出席,出席人員達四分之三以上(含本數)決
議,方得修訂。
第 10 條 本章程新訂與修訂,需提報學校有關單位備查。
第 11 條 本章程經公共事務與行政管理學系選舉罷免委員會組織章程修訂會議通過後,由會長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