銘傳大學公共事務與行政管理學系學會會費繳交及使用辦法

銘傳大學公共事務與行政管理學系學會

會費繳交及使用辦法

中華民國102年05月17日會員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110年05月04日幹部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 112 年 04 月 27 日修訂會議通過

第 1 條 銘傳大學公共事務與行政管理學系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明確管理會費繳交及使用之概況,特別訂定「銘傳大學公共事務

               與行政管理學系學會會費繳交及使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 2 條 有關本會會費繳交及使用之事項,由本會總務長辦理之,若總務長因故無法辦理時由本會幹部代行之。

第 3 條 會費收取標準如左列:

         一、凡本會會員皆應於新生入學即繳交會費肆仟元,其大一轉入本系之學生應繳交貳仟元;大二轉入本系之學生應繳交壹仟

                元。

         二、低收入戶者,檢附證明得減收百分之五十。

         三、清寒學生或有特殊情由得檢附清寒證明,經會長提報本系系主任同意後,得減收百分之五十。

第 4 條 會費退還標準如左列:

         一、需由本人主動向本會申請,無申請者則本會不予受理。

         二、會員如因故退學或轉系離開本系,持休學證明且三個月內聯絡本會才得退還其部分會費。

         三、本系大一轉出、休學之學生得退還壹仟伍佰元;本系大二轉出、休學之學生得退還捌佰元。

         四、休學暫時離開本校但仍保有本系學籍者不予退費,需在喪失本系學籍後方可退費。

         五、所有活動採自由參加制,如因私人因素無法參加者不得要求退費。

第 5 條 未繳交會費者,不得享有活動參與費之補助。

第 6 條 辦理本會活動欲申請會費者,應遵守左列規定:

         一、活動日期二十日前,須針對該活動所需申請之預算,交由會長及總務長審核。

         二、活動結束一週內,活動總召須向總務長提出詳細經費使用狀況,並附有證明文件。

         三、購買本會所需之消耗性商品,申請人應於購買日前五日內向本會提出申請。

         四、未依規定申請者,本會不得撥予經費供其使用。

第 7 條 隸屬本會結存之經費應需傳承至下一屆系學會,其支出以全體會員長期享用其利益為原則。

第 8 條 依本辦法所制定之細則與本會組織章程或銘傳大學生手冊牴觸者無效。

第 9 條 本辦法有未盡事宜者,悉以校規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 10 條 本辦法之修訂應依左列程序實行之:

          一、本辦法之修訂須經幹部四分之三以上(含本數)連署提案,得提請會長召開會費繳交及使用辦法修訂會議。

          二、辦法修訂需各幹部、各監察委員及系代表議員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數)出席,出席人員達四分之三以上(含本數)決議,

                 方得修訂。

第 11 條 本辦法新訂與修訂,需提報學校有關單位備查。

第 12 條 本辦法經會費繳交及使用辦法修訂會議通過,由會長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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