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後對照表

銘傳大學桃園校區布利歐管樂團 組織章程修訂前後對照表

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六日 修正公布

修訂前

修訂後

備註

第二章  團員權利及義務

第六條:社員有繳交社費之義務,大四以上社員可免繳交社費。

第二章  團員權利及義務

第六條:社員有繳交社費之義務,於20159月起入社

        之新生 大四時要繳社費之50%,於20159

        月前入社之舊生既往不咎。

 

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九日

修正公布第二章團員權利及義務第六條

第三章 社團組織與幹部職責

第二十二條:總務

            職務:

           (1)為社團財產之管理人,負責財務方面之             

              調度與記錄並製作明細表。

           (2)不定時檢查並報告社團財務狀況。

           (3)社團財務管理和紀錄每次活動花費&收

              集發票。

           (4)製作每個月財務報表(讓社員了解每個

              月經費剩餘)。

           (5)每月核銷活動與撰寫成果報告書(每次

              活動於 10 天內進行核銷)。

           (6)掌握社費收支(列出社員繳交社費資

              料)+製作社費清冊。

第三章 社團組織與幹部職責

第二十二條:總務

            職務:

           (1)為社團財產之管理人,負責財務方面之             

              調度與記錄並製作明細表。

           (2)不定時檢查並報告社團財務狀況。

           (3)社團財務管理和紀錄每次活動花費&收

              集發票。

           (4)製作每個月財務報表(讓社員了解每個

              月經費剩餘)。

           (5)每月核銷活動與撰寫成果報告書(每次

              活動於 3天內進行核銷)。

           (6)掌握社費收支(列出社員繳交社費資

              料)+製作社費清冊。

 

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九日

修正公布第三章社團組織與幹部職責第二十二條第五項

第三章 社團組織與幹部職責

第二十四條:器材

            職務:

            (1)定期清點樂器檢查保養之優劣程度。              

            (2)負責樂器出清事宜。

            (3)每週團練前,確定借好所有器材(麥克

               風,延長線等)。以及舞 台的準備室,

               燈光、布幕是否能開。

            (4)清點樂器+編號(製作我們自己的樂器

               清單和圖片資料以及學校 所擁有備品

               清單和圖片資料),每項備品報價。

            (5)外借樂器登記+督促歸還。

            (6)樂器、器材借用管控。

           

第三章 社團組織與幹部職責

第二十四條:器材

            職務:

            (1)定期清點樂器檢查保養之優劣程度。              

            (2)負責樂器出清事宜。

            (3)每週團練前,確定借好所有器材(麥克

               風,延長線等)。以及舞 台的準備室,

               燈光、布幕是否能開。

            (4)清點樂器+編號(製作我們自己的樂器

               清單和圖片資料以及學校 所擁有備品

               清單和圖片資料),每項備品報價。

            (5)外借樂器登記+督促歸還。

            (6)樂器、器材借用管控。

            (7)負責學校上備品之行政作業。

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九日

新增公布第三章社團組織與幹部職責第二十四條第七項

第五章 經費

第二十八條:本社經費來源

          1. 前屆社費結餘。

          2. 社員繳納,繳納之金額由幹部會議決定之。

          3. 學校補助。

          4. 各項表演之報酬。

          5. 活動募款贊助。

 

第五章 經費

第二十八條:本社經費來源

          1. 前屆社費結餘。

          2. 社員繳納,繳納之金額由幹部會議決定之。

          3. 學校補助。

          4. 各項表演之報酬。

          5. 活動募款贊助。

          6. 於期中考後入社酌收社費之70%,音樂會

 後入社收社費之60%。

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九日

新增公布第五章經費第二十八條第六項

第三章 社團組織與幹部職責

第二十二條:總務

職務:

(1)為社團財產之管理人,負責財務方面之調度與記錄並製作明細

表。

(2)不定時檢查並報告社團財務狀況。

(3)社團財務管理和紀錄每次活動花費&收集發票。

(4)製作每個月財務報表(讓社員了解每個月經費剩餘)。

(5)每月核銷活動與撰寫成果報告書(每次活動於 10 天內進行核 銷)。

(6)掌握社費收支(列出社員繳交社費資料)+製作社費清冊。

第三章 社團組織與幹部職責

第二十二條:總務

職務:

會計:

  (1)為社團財產之管理人,負責財務方面之調度與記錄  

     並製作明細表。

  (2)不定時檢查並報告社團財務狀況。

  (3)製作每個月財務報表(讓社員了解每個月經費剩

     餘)。

出納:

  (1)社團財務管理和紀錄每次活動花費&收集發票。

  (2)每月核銷活動與撰寫成果報告書(每次活動於 5 天 

     內進行核銷)。

  (3)掌握社費收支(列出社員繳交社費資料)+製作社費

     清冊。

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三日

新增修正公布第三章社團組織與幹部職責第二十二條

第七章 社長選舉與幹部產生方法

第三十五條:本社之社長於每學年結束前,由社團任一人提名並由全社團投票表決或社團員自願擔任,當屆之一學年度,不得連任。

第七章 社長選舉與幹部產生方法

第三十五條:本社之社長於每學年結束前,由社團任一人提名並由全社團投票表決或社團員自願擔任,當屆之一學年度,不得連任。若遇上無人提名或無自願情形下,即將應屆大三可被選舉團員全數列出,再經由全團團員選舉選出。

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日

修正公布第七章社長選舉與幹部產生方法第三十五條

第七章 社長選舉與幹部產生方法

第三十九條:本社之副社長由社員提名,社團全員進行表決或社員自願擔 任,當屆之一學年度。雖無硬性可否連任規定,原則上不宜。

第七章 社長選舉與幹部產生方法

第三十九條:本社之副社長由社員提名,社團全員進行表決或社員自願擔 任,當屆之一學年度。雖無硬性可否連任規定,原則上不宜。若遇上無人提名或無自願情形下,即將應屆大三可被選舉團員全數列出,再經由全團團員選舉選出。

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日

修正公布第七章社長選舉與幹部產生方法第三十九條

第七章社長選舉與幹部產生方法

第三十五條之一:

本社之社長於每學年結束前,由社團任一人提名並由全社員投票表決或社團員自願擔任,當屆之一學年度,不得連任。若遇上無人提名或無自願情形下,即將應屆大三可被選舉團員全數列出,再經由全團團員選舉選出。

第三十五條之二:

前一學期成績操性七十五分以上,為受記過處分總成績在六十五分以上者,若有特殊情況則須上報告書至學校。

第七章社長選舉與幹部產生方法

第三十五條之一:

本社之社長於每學年結束前,由社團任一人提名並由全社員投票表決或社團員自願擔任,當屆之一學年度,不得連任。若遇上無人提名或無自願情形下,即將應屆大三可被選舉團員全數列出,再經由全團團員選舉選出。

第三十五條之二:

前一學期成績操性七十五分以上,為受記過處分總成績在六十五分以上者,若有特殊情況則須上報告書至學校。

第三十五條之三:

強定休學、轉學、交換、分數不到四個原因方可退出選舉。

第三十五條之四:有其他社團或班級幹部擔任半年以上的經歷,皆具有資格。

 

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日

新增公布第七章社長選舉與幹部產生方法第三十五條之三、第三十五條之四

第七章社長選舉與幹部產生方法

第三十九條之一:本社之副社長由社員提名,社團全員進行表決或社員自願擔任,當屆之一學年度。雖無硬性可否連任規定,原則上不宜。若遇上無人提名或無自願情形下,即將應屆大三可被選舉團員全數列出,再經由全團團員選舉選出。

 

第七章社長選舉與幹部產生方法

第三十九條之一:本社之副社長由社員提名,社團全員進行表決或社員自願擔任,當屆之一學年度。雖無硬性可否連任規定,原則上不宜。若遇上無人提名或無自願情形下,即將應屆大三可被選舉團員全數列出,再經由全團團員選舉選出。

第三十九條之二: 強定休學、轉學、交換三個原因方可退出選舉。

 

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日

新增公布第七章社長選舉與幹部產生方法第三十九條之二

第三章 社團組織與幹部職責

第二十二條:總務

            職務:

           (1)為社團財產之管理人,負責財務方面之             

              調度與記錄並製作明細表。

           (2)不定時檢查並報告社團財務狀況。

           (3)社團財務管理和紀錄每次活動花費&收

              集發票。

           (4)製作每個月財務報表(讓社員了解每個

              月經費剩餘)。

           (5)每月核銷活動與撰寫成果報告書(每次

              活動於 3天內進行核銷)。

           (6)掌握社費收支(列出社員繳交社費資

              料)+製作社費清冊。

第三章 社團組織與幹部職責

第二十二條:總務

            職務:

           (1)為社團財產之管理人,負責財務方面之             

              調度與記錄並製作明細表。

           (2)不定時檢查並報告社團財務狀況。

           (3)社團財務管理和紀錄每次活動花費&收

              集發票。

           (4)製作每個月財務報表(讓社員了解每個

              月經費剩餘)。

           (5)每月核銷活動與撰寫成果報告書(每次

              活動於 5內進行核銷)。

           (6)掌握社費收支(列出社員繳交社費資

              料)+製作社費清冊。

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六日

修改公布第三章社團組織與幹部職責第二十二條第五項

第七章社長選舉與幹部產生方法

第三十九條之一:本社之副社長由社員提名,社團全員進行表決或社員自願擔任,當屆之一學年度。雖無硬性可否連任規定,原則上不宜。若遇上無人提名或無自願情形下,即將應屆大三可被選舉團員全數列出,再經由全團團員選舉選出。

第三十九條之二: 強定休學、轉學、交換三個原因方可退出選舉。

第七章社長選舉與幹部產生方法

第三十九條之一:本社之副社長由社員提名,社團全員進行表決或社員自願擔任,當屆之一學年度。雖無硬性可否連任規定,原則上不宜。若遇上無人提名或無自願情形下,即將應屆大三可被選舉團員全數列出,再經由全團團員選舉選出。

第三十九條之二: 強定休學、轉學、交換三個原因方可退出選舉。

第三十九條之三:有其他社團或班級幹部擔任半年以上的經歷,皆具有資格

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六日

新增公布第七章社長選舉與幹部產生方法第三十九條之三

第三章 社團組織與幹部職責

第十七條:學生指揮

職務:

(1) 為社團練習負責人,監督社員在樂曲上的進度,和指揮老師 聯繫安排團練進度。

(2) 指導各部社員在樂曲上的技巧或音樂性呈現。

(3) 負責每周團練(並於團練前兩天將練習曲目告知團員及譜務。

(4) 協助和督促團員團練和分部練習,統計各分部練習時間。

(5) 和社員討論練習曲目。

第十八條:譜務

職務:

(1)負責社團所有樂譜或相關檔案之管理。

(2)管理總譜和存譜(蓋章)。

(3)影印每次新的練習譜。

(4)在每次團練之前確定並印出各聲部練習所需的譜。

(5)整理 brio 藏譜目錄(查每份譜都是否完整)。

第三章 社團組織與幹部職責

第十七條:學生指揮

職務:

(1) 為社團練習負責人,監督社員在樂曲上的進度,和指揮老師 聯繫安排團練進度。

(2) 指導各部社員在樂曲上的技巧或音樂性呈現。

(3) 負責每週團練並於團練前兩天將練習曲目告知團員及譜務。

(4) 協助和督促團員團練和分部練習,統計各分部練習時間。

(5) 和社員討論練習曲目

(6)負責社團所有樂譜或相關檔案之管理。

(7)管理總譜和存譜(蓋章)

(8)影印每次新的練習譜。

(9)在每次團練之前確定並印出各聲部練習所需 

   的譜。

(10)整理brio藏譜目錄(查每份譜都是否完)。

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二日

修訂公布第三章社團組織與幹部職責第十七條、第十八條

第三章 社團組織與幹部職責

第二十條:活動

職務:

(1)負責社團內部各項活動規畫。

(2)策劃每次活動細節以及流程。

(3)收集音樂會資訊供團員參考。

(4)有大型音樂會負責找店家拉贊助。

(5)聯絡友校各活動,並發送邀請函。

第二十四條:器材

職務:

(1)定期清點樂器檢查保養之優劣程度。

(2)負責樂器出清事宜。

(3)每週團練前,確定借好所有器材(麥克風,延長線等)。以及舞台的準備室,燈光、布幕是否能開。

(4)清點樂器+編號(製作我們自己的樂器清單和圖片資料以及學校 所擁有備品清單和圖片資料),每項備品報價。

(5)外借樂器登記+督促歸還。

(6)樂器、器材借用管控。

(7)負責學校上備品之行政作業。

第三章 社團組織與幹部職責

第二十二條:器材

職務:

(1)定期清點樂器檢查保養之優劣程度。

(2)負責樂器報廢事宜。

(3)每週團練前,確定借好所有器材(麥克風,延長線等)。以及舞 台的準備室,燈光、布幕是否能開。

(4)清點樂器及編號(製作我們自己的樂器清單和圖片資料以及學校所擁有備品清單和圖片資料),每項備品報價。

(5)外借樂器登記並督促歸還。

(6)樂器、器材借用管控。

(7)負責學校上備品之行政作業

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二日

修訂公布第三章社團組織與幹部職責第二十條、第二十四條

第十七條:學生指揮

職務:

(1) 為社團練習負責人,監督社員在樂曲上的進度,和指揮老師 聯繫安排團練進度。

(2) 指導各部社員在樂曲上的技巧或音樂性呈現。

(3) 負責每週團練並於團練前兩天將練習曲目告知團員及譜務。

(4) 協助和督促團員團練和分部練習,統計各分部練習時間。

(5) 和社員討論練習曲目

(6)負責社團所有樂譜或相關檔案之管理。

(7)管理總譜和存譜(蓋章)。

(8)影印每次新的練習譜。

(9)在每次團練之前確定並印出各聲部練習所需譜。

(10)整理brio藏譜目錄(查每份譜都是否完整)

第十九條:文書

職務:

(1)負責社團各文獻資料整理及建檔。

(2)保管社團各會議之記錄保管並詳加整理。

(3)記錄每次開會紀錄。

(4)回收回饋單及反思日誌(活動心得)以申請服務學習用。

第十七條:學生指揮

職務:

(1) 為社團練習負責人,監督社員在樂曲上的進度,和指揮老師 聯繫安排團練進度。

(2) 指導各部社員在樂曲上的技巧或音樂性呈現。

(3) 負責每週團練並於團練前兩天將練習曲目告知團員及譜務。

(4) 協助和督促團員團練和分部練習,統計各分部練習時間。

(5) 和社員討論練習曲目

(6)負責社團所有樂譜或相關檔案之管理。

(7)管理總譜和存譜(蓋章)。

(8)影印每次新的練習譜。

(9)在每次團練之前確定並印出各聲部練習所需譜。

(10)整理brio藏譜目錄(查每份譜都是否完整)

第十八條:文書

職務:

(1)負責社團各文獻資料整理及建檔。

(2)保管社團各會議之記錄保管並詳加整理。

(3)記錄每次開會紀錄。

(4)回收回饋單及反思日誌(活動心得)以申請服務學習用。

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二日

修訂公布組織章程條例順序

第六章章程施行與修改

第三十條:本社團組織章程之修改,依下列程序為之:

由社團一幹部提議,三分之二幹部出席後, 出席人數過半決議修改之。

第六章章程施行與修改

第三十條:本社團組織章程之修改,依下列程序為之:

由社團一幹部提議,三分之二社團社員出席後, 出席人數過半決議修改之。

第六章章程施行與修改

第三十條:本社團組織章程之修改,依下列程序為之:

由社團一幹部提議,三分之二社團社員出席後, 出席人數過半決議修改之。

第六章章程施行與修改

第三十一條:本章程經校長同意後實施。

第六章章程施行與修改

第三十一條:本章程經學務處課指組負責老師同意後實施。

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日

修訂公布第六章章程施行與修改第三十一條

第七章社長選舉與幹部產生方法

第三十七條之一:本社之副社長由社員提名,社團全員進行表決或社員自願擔任,當屆之一學年度。雖無硬性可否連任規定,原則上不宜。若遇上無人提名或無自願情形下,即將應屆大三可被選舉團員全數列出,再經由全團團員選舉選出。

第七章社長選舉與幹部產生方法

第三十七條之一:本社之副社長由社長提名,但須社員大會出席者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過。

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日

修訂公布第七章社長選舉與幹部產生方法第三十七條之一

第七章社長選舉與幹部產生方法

第三十七條之一:本社之副社長由社長提名,但須社員大會出席者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過。

第三十七條之二:強定休學、轉學、交換三個原因方可退出選舉。

第三十七條之三:有其他社團或班級幹部擔任半年以上的經歷,皆具有資格。

第七章社長選舉與幹部產生方法

第三十七條之一:本社之副社長由社長提名,但須社員大會出席者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過。

第三十七條之二:強定休學、轉學、交換三個原因方可退出選舉。

第三十七條之三:有其他社團或班級幹部擔任半年以上的經歷,皆具有資格。

第三十七條之四:本社副社長之彈劾及罷免,若副社長在位期間有任一讓社員認為不適任之事,須經三分之一以上社員提案連署後,召開社員大會表決,並經全體社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後,使通過罷免。

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日

新增公布第七章社長選舉與幹部產生方法第三十七條之四

第七章社長選舉與幹部產生方法

第三十九條:本社各組織所有幹部,皆由全社員提名投票表決選出一人。

第七章社長選舉與幹部產生方法

第三十九條之一:本社各組織所有幹部,由社長指定選出,但須社員大會出席者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過。

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日

修改公布第七章社長選舉與幹部產生方法第三十九條之一

第七章社長選舉與幹部產生方法

第三十九條之一:本社各組織所有幹部,由社長指定選出,但須社員大會出席者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過。

第七章社長選舉與幹部產生方法

第三十九條之一:本社各組織所有幹部,由社長指定選出,但須社員大會出席者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過。

第三十九條之二:本社幹部之彈劾及罷免,若幹部在位期間有任一讓社員認為不適任之事,須經三分之一以上社員提案連署後,召開社員大會表決,並經全體社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後,使通過罷免。

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日

新增公布第七章社長選舉與幹部產生方法第三十九條之二

 

Chinese, Traditio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