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長選舉與幹部產生方法

第三十二條:凡本社社員均具候選社長之權利。

第三十三條之一:本社之社長於每學年結束前,由社團任一人提名並由全社員投票表決或社團員自願擔任,當屆之一學年度,不得連任。若遇上無人提名或無自願情形下,即將應屆大三可被選舉團員全數列出,再經由全團團員選舉選出。

第三十三條之二:前一學期成績操性七十五分以上,為受記過處分總成績在六十五分以上者,若有特殊情況則須上報告書至學校。

第三十三條之三:強定休學、轉學、交換、分數不到四個原因方可退出選舉。

第三十三條之四:有其他社團或班級幹部擔任半年以上的經歷,皆具有資格。

第三十四條:本社之選舉採一人一票制,由社員本人親自投票,且不得於選票上註記任何符號及姓名,違者以廢票論。

第三十五條:本社之選舉結果以最高票當選者為社長,若有兩人得票相同,則由得票數相同者重新選舉一次。

第三十六條:本社社長之彈劾及罷免,若社長在位期間有任一讓社員認為不適任之事,須經三分之一以上社員提案連署後,召開社員大會表決,並經全體社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後,使通過罷免。

第三十七條之一:本社之副社長由社長提名,但須社員大會出席者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過。

第三十七條之二:強定休學、轉學、交換三個原因方可退出選舉。

第三十七條之三:有其他社團或班級幹部擔任半年以上的經歷,皆具有資格。

第三十七條之四:本社副社長之彈劾及罷免,若副社長在位期間有任一讓社員認為不適任之事,須經三分之一以上社員提案連署後,召開社員大會表決,並經全體社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後,使通過罷免。

第三十八條:本社之學生指揮產生方式為欲擔任之社員自行找時間與上屆學生指揮教學,一段時日後實習數次,再經由全社員投票。

第三十九條之一:本社各組織所有幹部,由社長指定選出,但須社員出席者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過。

第三十九條之二:本社幹部之彈劾及罷免,若幹部在位期間有任一讓社員認為不適任之事,須經三分之一以上社員提案連署後,召開社員大會表決,並經全體社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後,使通過罷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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