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員權利及義務

第五條:凡本校對管樂有興趣之學生皆可報名成為本社社員。

第六條:社員有繳交社費之義務,於2015年9月起入社之新生大四時要繳社費之50%,於2015年9月前入社之舊生既往不咎。

第七條:準二年級或三年級社員有被選舉為社團幹部之權利。

第八條:有關社員退社問題應交由社團幹部共同討論決定之。

第九條:社員有參與社員大會之權利。

第十條:社員有參與社團練習,樂器維護與保養之義務。

第十一條:社員有參與社團演出及其相關工作之權利與義務。

第十二條:社員私下借用樂器應向器材管理者登記姓名學號及借用日期,並告知社長。

第十三條:社員行事有危及社譽或嚴重違反校規者。得經由社長或三分之一以上社員提出,在社員大會表決通過開除其社籍。

第十四條:經開除社籍之社員不適用社費退費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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