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章程

 

學生自治規則
 
98 年 06 月 08 日學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 年 06 月 16 日學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 年 06 月 09 日學務會議修正通過
104 年 06 月 15 日學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 一 條
 
為落實學生自治理念,增進學生在校學習效果及自治能力,培養學生之領導
才能,遵守民主法治之精神,銘傳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特依據大學法第三
十三條及本校組織規程第五十一條之規定,特制定本規則。
 
第 二 條
 
本規則所稱學生自治團體,係指本校學生會、學生議會、學生評議委員會、
應屆畢業生聯合會(以下簡稱畢聯會)暨各系系學會等依據民主精神,基於自
治理念設置之學生團體組織。
本規則所稱學生社團,係以舉辦學術、服務、學藝、康樂、聯誼、體能或綜
合性活動為目的之社團。
 
第 三 條
 
本校學生自治團體與社團組織成立及運作為全人教育之一環,遵守校規及相
關法令,依民主程序自訂組織章程,報請學校核准後成立,接受學生事務處
輔導。
 
第 四 條
 
學生會、學生議會、學生評議委員會、畢聯會之組織章程另定之。院、系
(所)學會、社團等組織章程,由會(社)員大會通過,經學生活動輔導委員會
核備後生效,學生活動輔導委員會組織章程另定之。
 
第 五 條
 
本校學生自治團體與社團之負責人應依公開選舉方式產生,每年定期改選一
 
次,其辦法另定之。
 
第 六 條
 
學生自治團體與社團得向會員收取會費,不得對外發起勸募,至於向會員或
所屬人員募集財物、接受其主動捐贈或接受外界主動捐贈等行為,經輔導單
位同意,則不在此限。學生自治團體之經費,應每學期向成員公布,並定期
接受學生議會與輔導單位之監督稽核。學生自治團體與社團受輔導單位補助
經費之運用及核銷,應符合本校會計規定及相關法令,其辦法另定之。
 
第 七 條
 
本校學生自治團體與社團成立、活動辦理、出版刊物、評鑑、場地器材借
用、經費申請及文宣海報張貼等事項,應向學校申請核可後實施,其辦法另
定之。
 
第 八 條
 
學生自治團體與社團舉辦活動時,應顧及大多數同學之權益及參與感。
 
第 九 條
 
本校學生自治團體與社團參與校外活動須向學務處課指組申請,經學校同意
 
後始得參與。
 
第 十 條
 
學生自治團體與社團得推派代表出席學校校務會議及與其學業、生活及訂定
 
獎懲有關規章之會議。
 
第 十一 條
 
本校學生自治團體組織之負責人與幹部應參加校內幹部研習及自治團體暨社
 
團聯席會議。
 
第 十二 條
 
學生自治團體舉辦(參與)全校性專案活動、競賽活動獲獎,表現優異之學會
(社團),學務處得依參與活動情形獎勵,社團活動獎勵辦法另定之。
第 十三 條 本規則經學生議會、學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Chinese, Traditio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