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會組織細則
銘傳大學(台北校區)學生會
組織細則
102年11月12日經學生會會務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章程以銘傳大學(台北校區)學生自治組織章程為母本法,並依據其第七條制定本細則,如有疑慮,應尊崇本母法相關之規定。(母法)
第二條、為培養學生自治能力,並從事社團行政協調及管理工作。促進校方與全體學生之溝通。(宗旨)
第三條、本會全名「銘傳大學(台北校區)學生會 (Ming Chuan (Taipei campus) University Student Association),英文簡稱MCUSA對外簡稱台北銘傳學生會,對內簡稱學生會(以下簡稱本會)。(名稱)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銘傳大學(台北校區)校址(台北市士林區中山北路五段250號)學生活動中心102室。(地址)
第五條、本會為銘傳大學(台北校區)大學部學生自治最高行政組織,本校(僅限台北校區)其他大學部之學生自治法規與本組織章程牴觸者無效。(地位)
第二章、會員
第六條、凡具備銘傳大學(台北校區)之大學部在籍學生為當然會員,並依本細則享有會員之權利與義務。(資格)
第七條、本會會員享有下列各項權利(權利):
(1) 參與本會所舉辦之各項事務及活動
(2) 享有本校各項權益
(3) 選舉與被選舉學生會長及學生議員
(4) 罷免學生會會長及學生議員
(5) 出任本會各級幹部
(6) 依法出席或旁聽本會各級會議
第八條、本會會員應盡下列之義務(義務):
(1) 遵守母本法及本章細則
(2) 遵守學生議會之決議
(3) 繳納大學四年學生會費600元
(4) 未繳納學生會費者不得享有學生會提供之優惠
第三章、學生會
第九條、本會為學生自治之最高行政部門,最高立法機關為學生議會,最高司法機關為評議委員會。
第十條、學生會會長為本會最高行政首長,對外代表本會,宣揚本會宗旨;對內綜理學生自治事務,促進社團及學會運作發展。
第十一條、本會會長經同學選舉產生,任期一年,不得連選連任,非因重大不得中途改選。
第十二條、本會應置行政副會長、學委副會長及社委副會長。
第十三條、行政副會長應由會長徵詢適當人選,並聘之。
第十四條、學會委員會(以下簡稱學委會)主席為當然學委副會長,社團委員會主席(以下簡稱社委會)為當然社委副會長。
第十五條、副會長應襄助會長綜理會內事務,會長因故不克行使職權,依序由行政副會長、學委副會長、社委副會長代行其職權。
第十六條、本會設置六部,分別為活動部、公共關係部、宣傳部、行政部、 學生權益部及財務部,各部組織細則均另訂定之。
第十七條、各部門應設置部長一名,綜理部務,部長應由本會會長徵詢適當人選,並聘任之,任期與本會會長同。
第十八條 、各部門得設置次長數名,襄助部長處理部務。次長應由部長提名,本會會長任命之,任期與本會會長同。
第十九條、部長因故不克行使職權應由指定次長代理其職權,若代理時間超過一個 月,會長應另徵詢適合人選並改聘之。
第二十條、本會須定時召開會務會議,為本會事務之協調會議。由會長召開之, 會議出席人員為學生會正、副會長、各部門部長、次長、組長。以會長為主席、行政部長為司儀協調各部會之業務。如有必要得召開臨時會。
第二十一條、本會須定時召開例行會議,為本會事務之協調與宣達會議。由會召開之,會議出席人員為學生會全體人員。以會長為主席、行政部長為司儀協調或宣達各部會之業務。如有必要得召開臨時會。
第二十二條、承第十八條及十九條得視情況需要邀請業務單位輔導老師、組長或會議相關人員出席會務會議或例行會議。
第二十三條、會議相關規範另定之。
第二十四條、本會應致力促進本會會員權利之完整,不受侵害,得定期辦理幹部訓練、公民教育、法規常識之教育訓練。並應安排學生權利申訴道與程序,其辦法應另訂之。
第四章、學委會及社委會
第二十五條、本會下設立學會委員會(以下簡稱學委會),及社團委員會(以下簡稱社委會)。
第二十六條、學委會應由銘傳大學(台北校區)之八系學會會長共同組成,下置主席一名,綜理會務,其組織章程另訂定之。
第二十七條、學委會主席應由八系之會長互相推選主席一名,可得視情況需要設置相關幹部。
第二十八條、社委會應由銘傳大學(台北校區)所有各性質社團(不包含自治性及綜合性)代表所組成,下置主席一名,綜理會務,並設置康樂性聯誼性、服務性、學術性、學藝性、體能性等六性質社團,並各置性質主席一名,辦理業務,其組織章程另訂定之。
第二十九條 、委會主席應由各性質主席互相推選產生;各性質主席應由各性質 社團內部互相推選產生。
第三十條、學委會及社委會有協助學生會辦理大性活動之義務。
第五章、選舉與罷免
第三十一條、被選舉學生會長之資格如下(資格):
(1) 操行:前一學期操性成績七十五分以上,未受記過以上處分者。
(2) 學業:前一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六十五分(含)以上
(3) 經歷:曾任社團、學會幹部一年以上者,或即將屆滿者。
(4) 不得由一年級生及應屆畢業生擔任。
第三十二條、投票資格,應由本校在籍之大學部學生。
第三十三條、延畢生無投票資格
第三十四條、投票應遵循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原則
第三十五條、選務作業辦理程序:
選舉期間:每學年下學期第11週開始至第13週止,學生會、評議委員會因故得延後一個月實施。。
第三十六條、候選登記:候選人請自行向選務機關辦理登記。
第三十七條、候選人資格審查:
(1) 會長候選資格應由選務機關審核及公告之。
(2) 會長候選需填具資格審核表及成績單影本送請指導老師審核後, 於公告前送學務處課指組核備。
第三十八條、選舉公告:各候選人名單經核備後,由選務機關選前公告。
第三十九條、本會管理之布告欄應於選務期間公告候選人之政見,及選務流程。
第四十條、競選活動之宣傳:得於選舉期間實施宣傳,於校內指定之場所張貼宣傳品,惟宣傳品均須經候選人簽章,並送請學務處課指組審核蓋章後始准張貼。
宣傳品得以書面紙海報為之,其海報規格為:
(1) 每人限製作全開六張(或對開十二張),一次送審蓋章。張貼地點亦限於本校社團海報看板。競選海報張貼依本校「學生社團發布宣傳品實施辦法」規定辦理。
(2) 為維護校園整潔,候選人應按規定張貼宣傳品,並於改選完畢後即行清除,如有未按規定張貼、清除之宣傳品,以候選人為負責當事人。
(3) 各候選人嚴禁於上課時間至各班拉票、唱歌、喧鬧影響或妨礙上課情形,如有違反競選規定或妨害其他候選人之不當言行者,取消其候選人資格。
第四十一條、政見發表:會長候選人如需舉辦政見發表會,應由選務機關統一向學務處課指組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始得舉辦,不得個別申請。政見發表會並應請指導老師列席指導,政見內容不得違反法令。
第四十二條、公告當選人應由選務機關於學年期末負責人會議上公告。
第四十三條、當選人如經發現有資格不符者,除撤銷當選人資格外,並應令重選。
第四十四條、各選舉人對選舉結果有異議,應於選舉結束一周內,檢具具體事證,像評議委員會及選務機關提出申訴,有關單位應於二周內對選舉結果之確認,為當選或選舉無效之裁定。
第四十五條、本會會長應於每年改選一次,任期於每年八月一日至隔年七月三十一日。
第四十六條、新任會長及幹部見習時間應為選出後至交接前,應主動參與各項活動及行政規劃。
第六章、財務與傳承
第四十七條、承第六條及第八條,會員補繳學生會費應按比例原則收之,如因轉(退)學喪失學籍之情形,得依在學期間活動支出比例申請退費,其比例及補交或退費辦法另訂定之。
第四十八條、本會經費之使用,依本校「學生社團經費補助申請辦法」有關規定辦理之。
第四十九條、學生會有查核與公告學生會費使用明細之義務。
第五十條、學生會內所有設備器材,均須建立財產登記造冊,並定時清點,相關辦法另訂定之。
第五十一條、向學校申購備品依照「學生社團器材申請及管理辦法」辦理。
第五十二條、會內申購備品須向財務部辦理,辦法另訂定之。
第五十三條、本會會產之管理、維修、出借、登入與登出,其辦法另訂定之。
第七章、傳承
第五十四條、本會交接大會應於新任會長選出後至卸任會長任期到期前辦理。
第五十五條、交接時應有學務處課指組輔導老師到場監交下完成交接程序。
第五十六條、卸任會長應將本會印章、帳冊、財產設備清單、辦公室鑰匙及當屆業務完成結案並移交給新任會長。
第五十七條、卸任會長為當然顧問,有協助新任會長會務維護與運作之諮詢義務。
第八章、其他
第五十八條、本會社團活動受學務處課指組輔導,並依「學生社團組織及活動輔導辦法」有關規定辦理之。
第五十九條、本會設指導老師一人,由學務處課指組組長,負責輔導學生會業務之推展,輔導老師一人由現職課指組員兼任,負責輔導學生活動會務與器材設備管理事宜。
第六十條、學生會會長對於學生議會之決議,如認為窒礙難行,得於收到該決議五日內送回覆議,覆議時如經出席議員三分之二以上維持為決議,會長即必須接受或提至評議委員會處理。
第六十一條、本細則由本會會務會議草擬,經學生議會通過,本會會長公布始得生效,並報請學生活動輔導委員會備查,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