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權益部組織細則

銘傳大學(台北校區)學生會

學生權益部組織細則

103年2月17日經學生會會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本細則依據銘傳大學(台北校區)學生會「學生會組織細則」第十六條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銘傳大學(台北校區)學生會(以下簡稱本會)下設學生權益部(以下簡稱本部)應置部長一名,綜理部務,輔佐本會會長,由本會會長聘之,任期與本會會長同。

 

第三條、本部得設次長數名,襄助部長處理部務,由部長提名,本會會長聘之,任期與本會會長同。

 

第四條、本部部長因故不克行使職權時應由指定次長代理其職權,若代理時間超過一個月,本會會長應另徵詢適合人選並改聘之。

 

第五條、本部下得視實際需要設立各相關組別, 各組主管由部長提名,本會會長聘之,任期與本會會長同。組織細則另訂定之。

 

第六條、各組組長得由次長兼任之。

 

第七條、本部全體部員,應為銘傳大學(台北校區)之在籍學生。

 

第八條、本部應設部務會議,為本部事務之協調會議,由本部部長召開之,會議出席成員為部長、次長、公關部全體部員,以部長為主席協調各部會之業務,如有必要,得邀請會長及相關人員出席會議。

 

第九條、本部業務如下:

             1.   本部為學生與校方間之溝通橋梁,將學生的反應及意見傳達予校方,並建議校方予以改進。

             2.   本部為在不違反校規之前提下,對校內軟、硬體設備之缺失,提出建議並要求校方予以改善。

             3.   定期配合本會行政部舉辦師生面對面座談會,透過座談會了解學生及社團相關問題,彙整後,與校方並建議並要求改進。

             4.  協同本會會長出席各個重大活動。

             5.  其他學生權益相關事務。

 

第十條、本細則之解釋,由本部為之。若部門間相互紛爭,應由行政副會長居中調節,若情節重大者應由本會會長作為最終解釋裁決。

 

第十一條、若各組內有紛爭,應由本部部長居中協調。若情節重大者,應由本會行政副會長做最終裁決,最終結果報請本會會長備查。

 

第十二條、本細則應經本會會務會議通過,本會會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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