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部文書組組織細則
銘傳大學(台北校區)學生會
行政部文書組組織細則
102年9月24日經學生會會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本細則依據銘傳大學(台北校區)學生會「行政部組織細則」第五條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銘傳大學(台北校區)學生會(以下簡稱本會)行政部下(以下簡稱本部)設文書組 (以下簡稱文書組)應置組長一名,綜理組務,輔佐本部部長。由本部部長提名,本會會長聘之,任期與本會會長同。
第三條、本組組長得由次長兼任之。
第四條、文書組長因故不克行使職權時應由指定人代理其職權,若代理時間超過一個月,會長應另徵詢適合人選並改聘之。
第五條、文書組全體部員,應為銘傳大學(台北校區)之在籍學生。
第六條、文書組得設組務會議,為本組事務之協調會議,由文書組組長召開之,會議出席成員為文書組全體組員,以組長為主席協調各組之業務,如有必要,得邀請會長、部長、次長及相關人員出席會議。
第七條、文書組業務如下:
1. 設計所需表格
2. 例會會議記錄
3. 安排例會議程
4. 管理活動資料
5. 檔本製作與保管
6. 管理設備及出借登記
7. 其他事務
第八條、本細則之解釋,由文書組為之。若組務間相互紛爭,應由本部部長居中調節,若情節重大者,應由本會行政副會長作為最終解釋裁決,最終結果報請本會會長備查。
第九條、本細則應經本會會務會議通過,本會會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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