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關係部組織細則
銘傳大學(台北校區)學生會
公共關係部組織細則
102年9月24日經學生會會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本細則依據銘傳大學(台北校區)學生會「學生會組織細則」第十六條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銘傳大學(台北校區)學生會(以下簡稱本會)下設公共關係部(以下簡稱本部)應置部長一名,綜理部務,輔佐本會會長,由本會會長聘之,任期與本會會長同。
第三條、本部得設次長數名,襄助部長處理部務,由部長提名,本會會長聘之,任期與本會會長同。
第四條、本部部長因故不克行使職權時應由指定次長代理其職權,若代理時間超過一個月,本會會長應另徵詢適合人選並改聘之。
第五條 、本部下得視實際需要設立各相關組別, 各組主管由部長提名,本會會長聘之,任期與本會會長同。組織細則另訂定之。
第六條、各組組長得由次長兼任之。
第七條、本部全體部員,應為銘傳大學(台北校區)之在籍學生。
第八條、本部應設部務會議,為本部事務之協調會議,由本部部長召開之,會議出席成員為部長、次長、公關部全體部員,以部長為主席協調各部會之業務,如有必要,得邀請會長及相關人員出席會議。
第九條、本部業務如下:
1. 調解組間事務
2. 任職期間與廠商洽談贊助
3. 與校內的各個社團進行活動接洽
4. 對外新聞稿的發放
5. 活動期間對外接洽
6. 邀請卡的遞送與貴賓接待
7. 協同本會會長出席各個重大活動
8. 校與校之間所有公關事務
9. 其他事務
第十條、本細則之解釋,由本部為之。若部門間相互紛爭,應由行政副會長居中調節,若情節重大者應由本會會長作為最終解釋裁決。
第十一條、若各組內有紛爭,應由本部部長居中協調。若情節重大者,應由本會行政副會長做最終裁決,最終結果報請本會會長備查。
第十二條、本細則應經本會會務會議通過,本會會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